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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受 A 委任對 B 提起民事訴訟,B 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某日開庭時,甲與乙在法庭上有激烈爭執,B 當時有出庭並對甲提出駁斥。開完庭後,甲忽然接到 B 打來的電話要和甲討論案情,並要求澄清事實,試問甲如何處理?
  • A 不應直接討論案情,請 B 透過乙進行討論
  • B 應該趁機從話語中套取對 B 不利的案情,以便在訴訟中對 A 為有利之主張
  • C 和 B 在電話中繼續爭辯,但要注意維護 A 的權益
  • D 應該當場澄清說明為 A 善盡攻擊防禦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並當場對 B 作案情及事實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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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高度強調專業對等(Equality of Arms)的訴訟結構中,若一方具有法律專業的代理人繞過對方的專業律師,直接與不具備法律背景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這種「資訊與專業的不對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及律師委任關係造成什麼實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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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律師受 A 委任處理民事訴訟事件,且明知相對人 B 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因此,當相對人 B 於庭後私下打電話給甲律師要求討論案情與澄清事實時,甲律師在未經 B 的受任律師(乙律師)同意,且無法律另有規定或法官、檢察官指示之例外情形下,不得直接與 B 進行接觸與討論。甲律師正確的處理方式為拒絕與 B 進行直接對話,並請 B 透過其委任之乙律師來進行後續的溝通與討論。選項 B 試圖套取不利案情、選項 C 在電話中繼續爭辯,以及選項 D 當場對 B 作案情及事實的澄清,皆涉及與已委任律師之相對人直接討論案情,均違反了上述禁止接觸規範,故選項 A 為本題正確答案。

📝 律師與對造聯絡限制
💡 律師不得私下接觸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律師知悉對造已委任律師者,未經其許可不得直接溝通。
  • 此規範旨在防止具專業優勢之律師對缺乏專業之對造進行不當誤導或施壓。
  • 即便對造主動聯絡或欲澄清事實,律師仍應請其透過其委任律師進行洽談。
  • 違反此義務可能構成律師倫理之違失,情節嚴重者將面臨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記憶技巧:對造有律師,聯絡找對頭(找對造律師);私下聊不得,專業要守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對方主動聯絡」、「為了獲取有利證據」或「單純澄清事實」即可私下交談。
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 律師之保密義務 禁止利益衝突 律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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