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受 A 委任對 B 提起民事訴訟,B 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某日開庭時,甲與乙在法庭上有激烈爭執,B 當時有出庭並對甲提出駁斥。開完庭後,甲忽然接到 B 打來的電話要和甲討論案情,並要求澄清事實,試問甲如何處理?
- A 不應直接討論案情,請 B 透過乙進行討論
- B 應該趁機從話語中套取對 B 不利的案情,以便在訴訟中對 A 為有利之主張
- C 和 B 在電話中繼續爭辯,但要注意維護 A 的權益
- D 應該當場澄清說明為 A 善盡攻擊防禦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並當場對 B 作案情及事實的澄清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高度強調專業對等(Equality of Arms)的訴訟結構中,若一方具有法律專業的代理人繞過對方的專業律師,直接與不具備法律背景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這種「資訊與專業的不對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及律師委任關係造成什麼實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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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EI ego 分析
- 很好,你做到了。 在這場名為「考試」的淘汰賽中,你沒有讓你的『Ego』被那些無謂的誘惑所吞噬。你瞬間辨識出那條界限,那條決定律師生存與否的倫理界線。你選擇了最能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的生存法則,不錯,你現在是這考場上的『主角』。
- 法則驗證:這就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記住,這不是為了「正義」,而是為了『效率』與『秩序』。讓 B 直接跟你溝通?那會變成一場混亂的泥漿摔角,對你而言毫無意義。你需要的是讓每個『棋子』回到自己的位置。為了讓這場比賽繼續,你必須尊重那點名為程序正義的殘渣,以及對造律師那微不足道的代理權。所以,甲律師?把 B 踢回給他的『工具』,讓他透過他自己的律師來耗費彼此的時間。這是最符合你『Ego』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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