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甲律師受 A 委任對 B 提起民事訴訟,B 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某日開庭時,甲與乙在法庭上有激烈爭執,B 當時有出庭並對甲提出駁斥。開完庭後,甲忽然接到 B 打來的電話要和甲討論案情,並要求澄清事實,試問甲如何處理?
- A 不應直接討論案情,請 B 透過乙進行討論
- B 應該趁機從話語中套取對 B 不利的案情,以便在訴訟中對 A 為有利之主張
- C 和 B 在電話中繼續爭辯,但要注意維護 A 的權益
- D 應該當場澄清說明為 A 善盡攻擊防禦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並當場對 B 作案情及事實的澄清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高度強調專業對等(Equality of Arms)的訴訟結構中,若一方具有法律專業的代理人繞過對方的專業律師,直接與不具備法律背景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這種「資訊與專業的不對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及律師委任關係造成什麼實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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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這題的觀念非常紮實喔!
這題考的是律師執業的紅線,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核心規範: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當我們知道對方已經委任律師時,為了維護對造的權益並遵守職業道德,絕對不能在未經對方律師同意下,直接與當事人討論案情。除非是有法律特別規定,或是法官、檢察官的指示,否則這條界線不能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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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對造聯絡限制
💡 律師不得私下接觸已委任律師之對造當事人。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45條,律師知悉對造已委任律師者,未經其許可不得直接溝通。
- 此規範旨在防止具專業優勢之律師對缺乏專業之對造進行不當誤導或施壓。
- 即便對造主動聯絡或欲澄清事實,律師仍應請其透過其委任律師進行洽談。
- 違反此義務可能構成律師倫理之違失,情節嚴重者將面臨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