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A 女想與其夫 B 離婚而向甲律師諮詢,甲律師建議 A 女可以委請甲律師代擬存證信函請 B 男出面。A 女稱其回家考慮是否進行,未支付律師費;A 女事後未委託甲律師辦理。2 年後,A 女委請乙律師對 B 男提起離婚之訴。B 男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關於甲律師接受 B 男委任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 A 女未支付甲律師費用亦未委託甲律師寫存證信函,甲律師代理 B 男無利害衝突
- B 甲律師代理 B 男有利害衝突,若 A 女及乙律師在開庭時均未反對,可推定 A 女已同意甲律師代理 B 男,A 女嗣後不得主張甲律師違反利害衝突相關規定
- C 如法官未反對甲律師可以代理 B 男,縱甲律師有利害衝突也可代理 B 男
- D 除非告知 A 女並得其書面同意,否則甲律師不得代理 B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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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律師的『利害衝突迴避』義務時,法律諮詢之行為是否會使律師獲取具備機密性質的資訊?即便 A 女最終未正式委任亦未付費,律師對於諮詢內容是否仍負有保密義務?若律師欲在同一事件中轉而擔任相對人 $B$ 男之訴訟代理人,依據《律師倫理規範》之要求,其解除『利害衝突限制』的必要法定程序與同意形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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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律師在接受初步諮詢後,對於同一事件對造之受任限制與利害衝突迴避原則。 題幹中,A 女因欲與丈夫 B 男離婚而向甲律師進行諮詢,雖然 A 女事後未支付律師費亦未正式委任,但雙方在諮詢過程中已建立信賴關係。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甲律師既已接受 A 女關於離婚事件之諮詢,事後又欲受任為 B 男於同一離婚訴訟中之訴訟代理人,即構成法規所述之利害相衝突情形,故選項 A 認為無利害衝突為錯誤。 關於利害衝突之解除條件,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這表示甲律師若欲接受 B 男之委任,必須依法告知受影響之 A 女相關實質風險,且必須取得 A 女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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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利害衝突迴避
💡 諮詢後未委任,律師非經原諮詢人書面同意,不得接受對造委託。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律師不得受任;同條第2項:告知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
- 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同條第1項第2款是「任法官、檢察官、其他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曾經處理之事件」。
- 利益衝突之解除必須取得原諮詢人之「書面同意」,默示或法官同意皆無效。
- 無論是否支付律師費或簽署正式委任狀,實質諮詢行為即受倫理規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