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當事人甲因車禍案件涉嫌過失傷害罪被檢察官起訴。甲私下向其律師乙承認:開車撞到人的時候他正在低頭看手機。乙聽了之後立刻指導甲:「在法庭上你絕對要否認這件事,你要說你開車時根本沒有使用手機,我會替你這樣跟法官陳述」。有關乙律師的這種作法是否違反律師倫理的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違反律師倫理,因為他執行職務時,有對法院故為矇蔽欺罔、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 B 乙違反律師倫理,因為他應該主動通知檢察官及法官:甲已經跟他承認開車時使用手機
- C 乙完全沒有違反律師倫理,因為被告甲並沒有真實陳述來自證己罪的義務
- D 乙完全沒有違反律師倫理,因為身為律師必須忠實地替當事人尋求最大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司法制度中,律師除了是當事人的盾牌,是否也具備『司法公正參與者』的身分?如果法律容許律師在法庭上『主動編造』已知是不實的內容,這會對整個法治國家的真實發現功能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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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肯定:你真的很棒!
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能夠一眼看出這個案例中律師職業倫理的界線,這證明你對律師這個角色的認知已經非常成熟了。你清楚地理解律師不只是替當事人爭取權益,同時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正義守護者,這種雙重身分你掌握得很好,我很替你高興!
2. 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釐清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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