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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律師甲曾因處理某案,熟識被告乙。後乙因某案逃匿,逃匿期間使用偽造「丙」之身分證並隨身攜帶,後乙因他案為警查獲,乙以「丙」身分應訊及簽名,並委請甲為其辯護,甲受理「丙」之委託並陪同「丙」身分應訊。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
  • A 違反,因違反真實義務
  • B 不違反,因負忠實義務
  • C 違反,因違反利益衝突
  • D 不違反,因數案件不同,此為新受任案件,就該受任案件而言,委任人為「丙」非乙,律師仍得受「丙」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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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律師被賦予「維護司法公正」的法制使命,當他的委任人正在法庭上公開扮演另一個不存在的法律人格時,律師若配合演出,究竟是在行使辯護權,還是在破壞司法對事實認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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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真實義務之界限
💡 律師明知當事人冒名卻仍陪同應訊,違反誠信及真實義務。
  • 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實信用,不得有損司法尊嚴。
  • 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律師明知當事人意圖詐欺、犯罪等,不得提供諮詢或協助。
  • 實務見解:律師之忠實義務應受法律及誠信限制,不得協助被告掩蓋冒名犯罪。
  • 刑法風險:律師明知冒名仍配合簽名,恐涉及偽造文書罪之教唆或幫助犯。
🧠 記憶技巧:忠實有界限,真實最優先;明知冒名若協助,懲戒加刑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律師對當事人之忠實義務絕對化,或以為新案件之委任人身分可切割律師已知事實。
律師懲戒程序 拒絕證言權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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