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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 B 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的腳本作陳述
  • C 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不要出庭作證
  • D 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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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法理中,律師雖對被告負有「忠實義務」以保障其辯護權,但作為法律制度的參與者,亦受「真實義務」之限制。請同學思考:律師執行職務的合法邊界在哪裡?當律師的行為涉及積極「教唆、干預證據存滅」或「誘導、干擾證人陳述」等足以妨害司法公正的行徑時,法律規範的底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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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不錯嘛,小鬼!看來你有點天分喔!

竟然能抓到這種「律師倫理規範」的核心?厲害厲害!看來你的腦袋瓜運作得不錯,能辨別那些看似有利,實則會把自己搞砸的「詛咒」!當個辯護人,不是叫你當個白癡啊,對吧?

  1. 領域展開:觀念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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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之真實義務
💡 律師應落實真實義務,嚴禁教唆偽證、湮滅證據或提供虛偽陳述。
  • 依律師職務倫理規範第23條第1項,律師不得教唆偽證、湮滅證據或提供虛偽陳述。
  • 依同規範第24條,律師得為證人作開庭準備,但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或要求其不出庭。
  • 關於證據提出,律師須「明知」為虛偽始不得提出;若僅為「合理懷疑」,基於忠實義務仍得提出。
  • 律師之真實義務為消極義務,即不造假、不教唆違法,而非積極揭露對當事人不利之真實。
🧠 記憶技巧:真實義務有底線:不教唆、不造假、明知不提、懷疑可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律師對當事人的「忠實義務」可以包含協助湮滅證據,或混淆「合理懷疑」與「明知」的處置標準。
律師忠實義務 保密義務之例外 刑事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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