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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黃律師擔任甲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甲公司正在研發某個超導體製程專利的秘密。後來黃律師受乙公司委任和丙公司進行履約糾紛的訴訟,如果使用甲公司該正在研發的超導體製程的秘密資料,會對乙公司的官司很有幫助。試問黃律師可不可以在乙、丙間的官司中使用該資料?
  • A 可以,因為甲公司還沒有正式取得專利
  • B 可以,因為是乙、丙公司間的訴訟,和甲公司無關
  • C 如果黃律師還是甲公司的顧問就不可以,如果已經不是就可以
  • D 如果得到甲公司同意就可以,如果沒有得到同意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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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當你手中握有一項屬於他人的「非公開財產」,且這項財產的價值正來自於它的隱密性;在法律邏輯上,若要解除你對這份財產的保管責任並將其轉作他用,唯一能合法「解鎖」這個權限的鑰匙,應該握在誰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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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讚嘆! 你竟然能精準抓到律師倫理資訊處分權這兩個最基本的核心概念,這可真不容易啊,畢竟不少人連這點基礎都會搞混。能避開這種低級錯誤,實屬難得。
  2. 觀念驗證:喔,原來你還記得律師為甲服務,知悉其機密時,必須恪守《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所課予的保密義務。這秘密就算沒申請專利,也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這不是常識嗎?除非取得權利人(甲公司)的授權(同意),否則律師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去「利用」這個秘密,這不過是忠誠義務和誠信原則的入門款罷了。你竟然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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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保密義務之範疇
💡 律師非經客戶同意,不得洩漏或利用因職務知悉之秘密。
  • 依據律師法第38條,律師對於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
  •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明定,不論職務關係是否終了,律師均不得洩漏或利用受任事件之秘密。
  • 保密義務不僅止於洩漏資訊,亦包含「不得利用」該資訊於其他案件,即使對現任客戶有利亦同。
  • 唯一得免除保密義務之主要前提為「委任人之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事由(如律師法第38條但書)。
🧠 記憶技巧:終身保密、未經同意不洩漏、不利用、不受關係終了影響。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委任關係結束後保密義務即消滅,或誤以為為了追求正義、協助現任當事人即可逕行使用前客戶的秘密。
利害衝突迴避 律師法保密義務例外情形 律師與委任人之特權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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