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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關於律師之職業本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具公益性,因而不可為財團或被輿論指控為殺人犯或貪污犯之被告進行法律服務
  • B 律師具專業性,依目前規定,若未有稅務專業能力證明,不得執行稅務法律服務
  • C 律師具有公益性,不得從事任何廣告行為
  • D 律師具有獨立性,受僱律師對於主持律師事務所之律師違反法律之指示,有拒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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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專業人士同時具備「勞工」與「法治守護者」雙重身分時,若兩者的指令發生直接衝突,哪一個身分的義務更能體現該職業對社會公義的最終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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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勉強及格吧。

你勉強看懂了律師職業裡最基本的「獨立性」。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哲學,而是執業的底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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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職業本質與獨立性
💡 律師兼具公益與獨立性,應忠實執行職務並得拒絕違法指示。
  • 律師具獨立性,受僱律師得拒絕主持律師違法之指示(律師倫理規範第17條)。
  • 律師應落實人權保障,不因被告身分或社會輿論而拒絕提供法律服務。
  • 律師廣告非全面禁止,僅受特定方式與內容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 律師得辦理稅務法律事務,不以取得稅務專業證明為限(律師法第21條)。
🧠 記憶技巧:公專獨:拒絕違法、誠實廣告、不拒辯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具公益性即不能為特定被告辯護,或誤以為受僱律師無獨立判斷權。
律師廣告之規範界線 受僱律師之執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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