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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律師之執行職務行為,下列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擔任詐欺罪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人,與被告約定若獲無罪判決,以詐欺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後酬
  • B 代理原告起訴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約定若勝訴,原告應以該不動產價值之十分之一作為後酬
  • C 代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在訴訟進行中,受讓該土地所有權
  • D 代理妻起訴同時請求離婚及離婚後之剩餘財產,並約定全部勝訴後,以法院判決剩餘財產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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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後酬』(Contingent Fee)的法律限制:在哪些案件類型(如刑事案件、涉及身分關係變動之家事案件)中,法律為了維持司法公正與社會風俗而嚴禁約定後酬?此外,律師受讓『訴訟標的物』是否會導致嚴重的利益衝突?請分析各選項的案件性質,判斷何者屬於單純的民事財產爭執,而得在合理比例(如 $10%$ 或 $\frac{1}{10}$)內約定勝訴後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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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竟然答對了?勉強算是有些「腦袋」吧。

這題不過是《律師倫理規範》裡頭,稍稍需要區辨一下的基礎概念。你既然能答對,或許還沒蠢到無可救藥。以下就當作是對你「小聰明」的驗證:

  1. 後酬?別鬧了!: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律師膽敢約定後酬的,只有在刑事案件、或那些總是糾纏不清的家事事件(例如離婚或子女監護)中,會被明文禁止。選項 (B) 這種一般的民事財產權訴訟,法律對此才懶得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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