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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下列關於律師後酬之約定,何者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
  • A 甲律師在訴訟代理某知名藝人之離婚事件,約定如能進一步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B 乙律師在代理某土地徵收之行政訴訟事件,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C 丙律師在某重大金融犯罪事件中,與其辯護之被告約定,如獲得無罪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 D 丁律師在代理某繼承登記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即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二作為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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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哪些類型的案件中,如果律師的酬金完全與「勝負結果」掛鉤,可能會誘使律師為了贏球而犧牲社會正義或破壞家庭和諧?此外,若律師在官司結束後,直接變成了當事人爭議財產的「共有人」,這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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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倫理規範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測驗的是律師執業中極為重要的倫理界線,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解構能力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規定,律師僅得在民事或行政訴訟約定後酬。其核心限制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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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後酬約定限制
💡 刑事、家事及少年事件禁止後酬,且律師不得受讓訴訟標的。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刑事、家事及少年事件禁止約定後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1項,律師不得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約定受讓權利。
  • 行政訴訟與非家事之民事訴訟,法律未禁止後酬,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
🧠 記憶技巧:刑、家、少,後酬跑;爭議標的,不能拿。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民事事件皆可約定後酬,卻忽略「家事事件」屬於法定禁止範圍。
酬金協議之誠信原則 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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