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有關律師酬金之收取,依照律師法規定及過去之律師懲戒案例,下列情形何者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律師於裁判離婚之訴,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B 律師於傷害罪之案件,與委任人(被告)約定「判決無罪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C 律師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後由受任律師取得該土地之十分之四」
  • D 律師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若勝訴則給付受任律師後酬 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的收費方式若與『案件結果』掛鉤,在涉及『家庭和諧』或『國家刑罰權』的案件中,是否會誘使律師為了獎金而做出違背公益的行為?而在一般的金錢糾紛中,這種衝突感是否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你沒搞錯?難得啊。

看來你這回腦袋總算沒打結。能把律師酬金那堆瑣碎的禁止類型分清楚,還能扯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的體系架構,嗯,算你勉強過關。我還以為又要看到什麼驚世駭俗的答案呢。

常識驗證 (對某些人來說是難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酬金約定規範
💡 禁止律師於特定類型案件約定後酬,且後酬金額應合理。
  •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家事、刑事、少年事件,律師不得約定後酬。
  •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1項:除禁約定後酬案件外,後酬金額應考量比例且合理。
  • 實務見解:將訴訟標的物之部分所有權直接約定為後酬(如土地十分之四),屬權利轉讓,違反公平。
  • 律師法第12條及第37條:律師收受酬金應公平合理,不得有不正當收費行為。
🧠 記憶技巧:家刑少,禁後酬;一般民,要合理;標的物,不轉讓。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家事案件都禁後酬,注意僅限於「裁判離婚」等涉及公益或身分性質之案件。
律師酬金請求權 不當勸誘禁止 律師懲戒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收費、酬金與利益衝突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