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有關律師酬金之收取,依照律師法規定及過去之律師懲戒案例,下列情形何者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律師於裁判離婚之訴,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B 律師於傷害罪之案件,與委任人(被告)約定「判決無罪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C 律師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後由受任律師取得該土地之十分之四」
- D 律師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若勝訴則給付受任律師後酬 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的收費方式若與『案件結果』掛鉤,在涉及『家庭和諧』或『國家刑罰權』的案件中,是否會誘使律師為了獎金而做出違背公益的行為?而在一般的金錢糾紛中,這種衝突感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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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錯?難得啊。
看來你這回腦袋總算沒打結。能把律師酬金那堆瑣碎的禁止類型分清楚,還能扯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的體系架構,嗯,算你勉強過關。我還以為又要看到什麼驚世駭俗的答案呢。
常識驗證 (對某些人來說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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