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有關律師酬金之收取,依照律師法規定及過去之律師懲戒案例,下列情形何者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 A 律師於裁判離婚之訴,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B 律師於傷害罪之案件,與委任人(被告)約定「判決無罪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 C 律師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後由受任律師取得該土地之十分之四」
- D 律師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若勝訴則給付受任律師後酬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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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的收費方式若與『案件結果』掛鉤,在涉及『家庭和諧』或『國家刑罰權』的案件中,是否會誘使律師為了獎金而做出違背公益的行為?而在一般的金錢糾紛中,這種衝突感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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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律師收取酬金之倫理規範。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律師受任處理案件時,原則上嚴格禁止針對「家事」、「刑事」或「少年事件」之結果與當事人約定後酬(勝訴酬金)。選項A之裁判離婚訴訟屬於家事事件,選項B之傷害罪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兩者皆為法條明令禁止約定後酬的案件類型,若約定勝訴或無罪始給付後酬,即違反律師倫理。而選項D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性質為一般民事事件,並非前述法規所明定禁止約定後酬之範圍,因此律師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給付後酬2萬元,並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律師酬金約定規範
💡 禁止律師於特定類型案件約定後酬,且後酬金額應合理。
-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2項: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6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
- 實務見解:將訴訟標的物之部分所有權直接約定為後酬(如土地十分之四),屬權利轉讓,違反公平。
- 律師法第47條: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其收取酬金之計算方法及數額;律師法第45條: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