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甲律師承辦下列案件,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 A 就專利侵權案件,與原告約定勝訴後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為後酬
- B 就離婚案件,與原告約定裁判離婚後以所得贍養費五分之一為後酬
- C 就詐欺罪之刑事案件,與被告約定若無罪釋放,以詐欺所得金額四分之一為後酬
- D 在土地買賣案件訴訟中,因當事人發生財務困難,與當事人約好由甲律師購買該案之土地,再由甲律師接手要被告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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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有哪些類型的案件若允許律師『按比例抽成』,可能會導致律師為了高額獎金而罔顧社會公益、家庭和諧,或甚至讓正義變成一種商業對賭?若能排除這些具備高度社會公益性質的案件,哪一種純粹涉及金錢財產的糾紛,才是最適合讓律師與當事人共擔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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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規定:「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且以文字說明為宜。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依此明文規定,律師嚴格禁止在一般的家事、刑事或少年事件中與當事人約定後酬。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B的離婚案件屬於家事案件,選項C的詐欺罪案件屬於刑事案件,兩者依法均不得就案件結果約定後酬,否則即違反律師倫理。相對而言,選項A的專利侵權案件為一般民事財產權紛爭,並不在該法條所限制的「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範圍之內,因此甲律師在專利侵權案件中,與原告約定勝訴後以賠償金額之一定比例作為後酬,屬於合法之酬金約定方式,並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律師酬金與倫理規範
💡 區分禁止後酬之案件類型及律師受讓爭執權利之禁止。
-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2項: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6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 現行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第1項僅規定律師應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一般民事財產權案件得約定後酬,應由第39條第2項反面解釋及第40條第1項但書支持,不應引第35條第1項。
- 律師倫理規範第40條第2項: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另律師法第45條:律師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或標的。
- 實務見解:刑事及離婚案件具高度公益性,約定後酬將損及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