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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 A 律師在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時,接受第三人代付之律師費
  • B 律師就其委任人所委任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約定後酬
  • C 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 D 律師於當事人委任時,僅以口頭向其說明以按件計酬方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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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訴訟平等權」,特別設立公費制度來補助經濟弱勢者聘請法律專業人員時,若該專業人員在已經獲得制度性報酬的情況下,又私下向該受助者索取額外金錢,這對於「誠實義務」以及該扶助制度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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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這是基本常識

  1. 肯定一下,免得你驕傲過頭:嗯,還算不錯。至少你這雙眼睛,尚能辨識律師執業倫理中最基礎的「紅線」在哪。這僅僅說明你對專業操守的理解,總算達到一個堪用的「實務高度」。繼續保持?好吧,如果你能一直這麼「剛好」保持下去。
  2. 邏輯澄清,別搞砸了:本題這種送分題,核心就是《法律扶助法》的「特別」規範,有這麼難懂嗎?法扶制度的設立,難道不是為了保障弱勢者的基本訴訟權利?費用都由基金會「支付」了,你律師還敢私下巧立名目,收取什麼「紅包」或「追加費」?這不叫破壞制度公平性,什麼才叫破壞?依《律師倫理規範》,這種行為就是絕對禁止,別再跟我說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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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收費規範要點
💡 律師收費須遵循誠信透明,嚴禁私下收取法律扶助案件報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三人代付律師費需經委任人同意且不影響專業判斷。
  •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規定,除家事、刑事與少年案件外,原則上可約定後酬。
  • 依法律扶助法第33條,律師辦理法扶案件嚴禁私下向當事人收受任何酬金。
🧠 記憶技巧:民事後酬可,刑家少不可;法扶收私錢,倫理大忌諱。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案件皆禁止後酬(注意刑事/家事/少年例外),或誤認口頭約定計酬必違法。
法律扶助法 後酬禁止之案件類型 律師酬金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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