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下列有關律師收費之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規範?
- A 律師在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時,接受第三人代付之律師費
- B 律師就其委任人所委任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約定後酬
- C 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 D 律師於當事人委任時,僅以口頭向其說明以按件計酬方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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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落實「訴訟平等權」,特別設立公費制度來補助經濟弱勢者聘請法律專業人員時,若該專業人員在已經獲得制度性報酬的情況下,又私下向該受助者索取額外金錢,這對於「誠實義務」以及該扶助制度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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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選項C中,律師對於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私下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此行為已明顯違反相關規範。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明文規定:「律師對於依法指定其辯護、代理或輔佐之案件,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宕,亦不得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收取報酬或費用。」依法律扶助法接受委任之案件即屬於該條文所稱之依法指定案件,律師受任後依法不得再自當事人或關係人處收取任何報酬或費用,故該律師私下收費之行為違反法律倫理規範,選項C為正確解答。
律師收費規範要點
💡 律師收費須遵循誠信透明,嚴禁私下收取法律扶助案件報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不得接受第三人代付委任人之律師費;但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且不影響律師獨立專業判斷者,不在此限。
- 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6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 依法律扶助法第26條第3項: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