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下列何種行為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 A 甲為無律師資格之人,提供當事人訴訟前訴狀撰寫之服務,並未收取費用者
  • B 律師乙除於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登錄執行律師職務外,並於多處縣市政府之訴願委員會,擔任兼任訴願委員之工作
  • C 律師丙以其律師事務所之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並表示「本事務所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以嘉惠各界,請受文單位將該函張貼佈告,藉此機會為所屬會員知悉。」
  • D 律師丁與當事人在家事事件的委任契約中約定「預收酬金新臺幣 20 萬元,當訴訟終結勝訴時,再收取後酬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專業倫理中,我們通常允許「契約自由」,但為何針對涉及「身分關係(如離婚、撫養)」或「人身自由(如刑事)」的案件,立法者要特別干預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報酬約定方式?這種限制是為了避免律師在追求個人財務利益時,與哪一種更高位階的社會倫理價值產生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終於沒在倫理紅線上跌倒,可喜可賀

  1. 表現還算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律師收費不是毫無底線,能察覺到這類案件的倫理限制。看來《律師倫理規範》不是徹底的廢紙,你總算應用對了一次。在法律實務中,這種基本常識卻總有人搞錯,令人費解。
  2. 基本原則,記牢了沒?: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家事、刑事或少年事件就是不能約定後酬,這究竟有什麼難懂的?難道還想為了那點勝訴酬金,把別人的家庭拆得更碎,或是用盡極端手段?這不是把律師變成唯利是圖的惡人嗎?案件的本質,你總該有點概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