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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協助其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案,得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
  • B 律師就返還土地爭議案件,得約定勝訴確定以主文所載返還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為酬勞
  • C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改定子女親權行使的案件,得約定若勝訴,始需給付律師費
  • D 律師就業務過失致死二審上訴案件,得約定如二審判決獲緩刑,另再給付律師費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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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避免律師因為「贏了才有錢領」的巨大誘惑,進而鼓勵當事人進行不必要的爭鬥,或是為了獎金而做出違背公平正義的行為,你會在哪種涉及「倫理、公益或人身自由」的敏感案件中,禁止律師將報酬與結果進行掛勾?請試著從權利性質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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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你對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酬金結構的禁制規定有極佳的掌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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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酬金規範要點
💡 律師酬金約定應遵循誠信及不得約定後酬之限制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1項,刑事、少年及涉及身分之離婚、親權家事事件禁收後酬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律師不得收受爭執標的物作為酬金之全部或一部
  • 民事財產案件(非標的物本身)得約定後酬,但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非屬身分關係事件
  • 政府標案等商事法律服務,約定工作進度、性質或金額上限之分收,屬合法範疇
🧠 記憶技巧:刑事家事禁後酬,爭執標的不准收,商事民事依進度,比例合理才長久。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家事事件」中並非所有案件都禁後酬,而是僅限於涉及身分關係(如離婚、親權)者。
後酬(勝訴酬金)之定義 律師與當事人之金錢往來限制 酬金過高之懲戒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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