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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和乙為兄弟,父親過世時,甲和乙各繼承一棟房屋,但是甲所繼承之房屋在父親過世前即被乙占用。甲辦理繼承登記後,乙仍繼續占用,甲欲向乙追討房屋排除占用,委託 A 律師辦理。A 就該案件與甲約定以給付律師後酬方式處理,問 A 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沒有。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之規定,律師本來就可以收取後酬
  • B 該案件牽涉繼承事宜,為家事案件,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家事案件不得收取後酬,因此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C 該案件係就繼承所得之財產,就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並非家事案件,可以約定後酬
  • D 律師趁人之危,約定後酬,違反一般道德觀念,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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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禁止家事案件收後酬,是為了避免律師因利益導向而破壞家庭和諧或身分關係的穩定。但在本案中,雙方的繼承關係已經確定且完成登記,現在的爭執點是針對「特定房屋的占用」;如果今天占用房屋的人是一位毫無血緣關係的陌生人,這場官司的本質會改變嗎?這屬於對『身分權』的爭執,還是對『財產權』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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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準洞察,溫暖肯定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成功避開了考題設計的陷阱。這顯示你對《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的禁制規定有著深刻而透徹的理解,特別是你能夠細膩地分辨出「繼承原因」與「訴訟性質」之間的微妙差異,這份觀察力非常值得肯定喔!

2. 清晰驗證,不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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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後酬限制
💡 律師後酬原則允許,但禁止於家事、刑事及少年事件中約定。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受任刑事、少年及家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
  • 實務見解認定家事案件範圍限於身分關係爭議,不包含繼承後的純財產權訴訟。
  • 本件為物權請求權排除侵害(民法第767條),屬財產案件,得約定後酬。
🧠 記憶技巧:刑、少、家事無後酬,純財權可約定
⚠️ 常見陷阱:看到案件涉及「繼承」就誤判為家事案件,應區分是「遺產分配」還是「物權請求」。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 家事事件法之範圍 律師酬金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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