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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網頁上。A 律師所為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看情形,律師將過去承辦案件放在網頁時,如果有得到案件當事人之同意就可以列出,但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不可以列出
  • B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根本不能夠架設網頁推廣業務
  • C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客戶詢問時,提供過去承辦案件的實績做為參考,不能刊載於網頁上供不特定人查看
  • D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將現在處理的案件列為宣傳內容,不得將過去所處理的案件作為宣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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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律師想利用「過去的成功經驗」來吸引新客戶,但這些經驗卻涉及「前客戶的私人資訊」時,從衡平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個「關鍵主體」的授權,才能讓這項商業行為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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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你能精準掌握「執業自由」與「保密義務」之間的動態平衡,展現出紮實的法律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律師雖得提供資訊推廣業務,但受限於保密義務。承辦案件涉及客戶隱私與秘密,原則上不得公開;惟若取得當事人明示同意,則能阻卻違法。這體現了當事人對自身資訊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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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廣規範
💡 律師刊登承辦案件作為宣傳,須以取得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律師得於不違反本規範下,推廣律師事務所業務。
  • 依律師招攬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列舉過去承辦案件須經當事人同意。
  • 揭露當事人身分或案件細節,涉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之保密義務。
🧠 記憶技巧:廣告宣傳想案例,當事人首肯才得行;保密義務列第一,隨意刊載罰不輕。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完全禁止廣告,或誤以為法院判決書已公開即可不經同意列於網頁。
律師保密義務 不當招攬業務行為 律師廣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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