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廣業務,將事務所過去曾經處理過之重大案件列在事務所網頁上。A 律師所為有無違反現行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看情形,律師將過去承辦案件放在網頁時,如果有得到案件當事人之同意就可以列出,但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不可以列出
  • B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根本不能夠架設網頁推廣業務
  • C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在客戶詢問時,提供過去承辦案件的實績做為參考,不能刊載於網頁上供不特定人查看
  • D 有違反。律師事務所只能將現在處理的案件列為宣傳內容,不得將過去所處理的案件作為宣傳之用

思路引導 VIP

當律師想利用「過去的成功經驗」來吸引新客戶,但這些經驗卻涉及「前客戶的私人資訊」時,從衡平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個「關鍵主體」的授權,才能讓這項商業行為具備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律師業務推廣與保密義務的界線,顯示你的觀念相當扎實。

業務推展與保密義務的折衝

律師推展業務的上位依據為**《律師法》第40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而得以「網站」進行推廣的具體依據為**《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2條第2項**。因此,選項(B)、(C)、(D)全面禁止網頁宣傳或限制推廣形式的說法皆屬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業務推廣規範
💡 律師刊登承辦案件作為宣傳,須以取得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 應引現行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2條第2項:律師得在網際網路上設置網站及各式傳播工具推展業務;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則是規定不得以誇大不實等不正當方式推展業務及授權另訂限制規範。
  • 依現行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原則不得表示;但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或得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事前書面同意者,不適用之。
  • 揭露當事人身分或案件細節,涉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之保密義務;另律師法第36條亦規定律師有保守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
🧠 記憶技巧:廣告宣傳想案例,當事人首肯才得行;保密義務列第一,隨意刊載罰不輕。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完全禁止廣告,或誤以為法院判決書已公開即可不經同意列於網頁。
律師保密義務 不當招攬業務行為 律師廣告限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律師業務推廣與招攬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