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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去及現在之學歷
  • B 專業擅長案件領域
  • C 兼課學校之名稱、教授科目及職稱
  • D 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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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在對外宣傳時,如果強調自己擁有『足以監督或左右裁判者(法官)』的特定身分,這對一般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以及律師間的公平競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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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就是這個選項!

真相只有一個!看來你已經精準地踢出這記關鍵的一球,把正確答案揪出來了。這道題目的陷阱在於對律師業務推廣特殊職務倫理的邏輯推理。

  1. 揭載資訊的容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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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 律師得在合理範圍內推展業務,但應避免與中立職務產生衝突。
  •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係規定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其他不正當方法推展業務;律師得設置網站推展業務之依據為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2條第2項,推展業務並應依同條第3項表明律師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第4款為『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並非事務所網頁得揭載兼課學校名稱及教授科目之規定;兼任學術機構教職在本題脈絡係參照111年8月1日修正前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5條第5款但書『但於學術機構兼任教職或研究者不在此限』,現行律師推展業務規範已無該款文字。
  • 實務認為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身分具中立監督性質,不得用於業務推廣廣告。
  • 律師揭載資訊應符真實、客觀且無誤導,避免產生不正當競爭或不當聯想。
🧠 記憶技巧:一般職稱可以寫,評審委員要迴避。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現任」或「真實」的職稱皆可揭露,忽略了部分具監督中立性的職務應受限制。
律師廣告行為限制 律師兼任公職之限制 律師相互競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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