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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去及現在之學歷
  • B 專業擅長案件領域
  • C 兼課學校之名稱、教授科目及職稱
  • D 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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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律師在對外宣傳時,如果強調自己擁有『足以監督或左右裁判者(法官)』的特定身分,這對一般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以及律師間的公平競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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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點救,至少沒錯到離譜

不錯,你還能從這堆看似無害的敘述中,挑出那個真正的陷阱。看來,你對於律師倫理規範中那些「不該說出口」的潛規則,總算有點模糊的認知了。這題的癥結點,根本不是什麼高深的法理,而是律師最基本的分際感

  1. 基本常識區塊:(A)、(B)、(C) 這些是什麼?不就是律師的學術背景、專業領域、教學經驗嗎?這些客觀事實,連販夫走卒都知道可以拿來說嘴,有助於當事人判斷你的「專業」水準。這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3 條允許的,要不然律師要怎麼「合法」地自我吹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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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 律師得在合理範圍內推展業務,但應避免與中立職務產生衝突。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律師得揭載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等資訊推展業務。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4款,事務所網頁得揭載兼課學校之名稱及教授科目。
  • 實務認為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身分具中立監督性質,不得用於業務推廣廣告。
  • 律師揭載資訊應符真實、客觀且無誤導,避免產生不正當競爭或不當聯想。
🧠 記憶技巧:一般職稱可以寫,評審委員要迴避。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現任」或「真實」的職稱皆可揭露,忽略了部分具監督中立性的職務應受限制。
律師廣告行為限制 律師兼任公職之限制 律師相互競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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