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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 B 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 C 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 D 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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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司法尊嚴與監督職責的角度思考: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若知悉其他法律執業者(如律師)有具體違反職業倫理規範的行為,法官僅需專注於案件本身的審理,還是基於維護司法公正的立場,法律有賦予法官必須向特定機關進行「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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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法官於選項C的行為已明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26條: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甲法官在執行法官職務時,既然已經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依法即負有通報的義務,必須將此事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然而,甲卻以該行為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為由而未予通知,此舉已違反前述法條所明定之通報義務,故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

📝 法官倫理行為規範
💡 掌握法官通報義務、社交限制及為親屬法律服務之例外
  • 法官倫理規範第26條: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 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法官原則禁行律師職務,但得無償為家人提供法律意見。
  • 法官倫理規範第8條:收受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之財物(如一般婚喪喜慶),不需申報。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法官得參加社交活動,惟應避免與律師有不當頻繁之接觸。
🧠 記憶技巧:親屬無償可諮詢,三千紅包免申報,知悉違規必通報,公正廉潔不可少。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官對配偶提供法律意見屬於違法執行職務,或誤認法官對律師違規僅有裁量權而非通報義務。
法官法之懲戒 法官社交限制 律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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