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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 B 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 C 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 D 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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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司法尊嚴與監督職責的角度思考: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若知悉其他法律執業者(如律師)有具體違反職業倫理規範的行為,法官僅需專注於案件本身的審理,還是基於維護司法公正的立場,法律有賦予法官必須向特定機關進行「通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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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司法倫理核心

這顯示你對法官職權義務社交界線的區分非常清晰,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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