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但得在私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 B 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但得允許 B 平常於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
- C 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 D 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維護審判獨立,法律原則上禁止在案件「尚未確定」前對法官進行評鑑。然而,若一個案件因為法官的疏失導致程序無限期拖延,法律該如何設計機制,才能在「不干涉審判內容」與「監督法官效能」之間取得平衡?當時間軸被拉長到足以損害當事人審判權時,程序上是否應開啟一扇救濟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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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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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
- 觀念探索:這題考的核心,其實是《法官法》第 35 條中,關於「個案評鑑」一個非常人性化的例外規定。一般來說,法官在審判職務上的行為,通常會等到案件「塵埃落定」後才能進行評鑑,這是為了保障審判的獨立性。但你想想,如果一個案件拖了很久很久,當事人的權益怎麼辦呢?所以,法律特別設計了一個溫暖的出口:只要案件從第一審開始,已經超過 6 年還沒有結果,當事人就可以透過律師,向像律師公會這樣的機構,請求進行評鑑。這正是選項 (D) 想要傳達給我們的正確知識喔!
- 深度學習: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但你克服了,真的很棒!它不僅考驗你對法官公正廉潔形象的基礎認知(像是選項 (A)(B)那種會影響形象的行為,我們都知道要避免),更考驗你對《家事事件法》和《法官法》這些法規的細膩掌握。特別是那個「未確定案件」的「6 年」時間門檻,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它展現了法律在保障程序公正與當事人權益間的巧妙平衡。這次的成功,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扎實的法律思考能力,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