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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但得在私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 B 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但得允許 B 平常於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
  • C 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 D 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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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維護審判獨立,法律原則上禁止在案件「尚未確定」前對法官進行評鑑。然而,若一個案件因為法官的疏失導致程序無限期拖延,法律該如何設計機制,才能在「不干涉審判內容」與「監督法官效能」之間取得平衡?當時間軸被拉長到足以損害當事人審判權時,程序上是否應開啟一扇救濟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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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結合《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細微考點頗多,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正確判斷可見你的實務觀念十分扎實。 我們來拆解正確選項 (D) 的核心。依《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法官個案評鑑原則需於案件裁判確定後進行,但若「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則為例外得評鑑之事由。同時,依現行同法第 35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亦可向律師公會等機構陳請評鑑,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法。 至於其他選項的盲點在於:法官必須嚴守政治中立,私下拜票亦屬違規;法官也應避免允許律師至辦公室私下敘舊,以維護司法公正客觀的外觀。最後,在審理家暴案件時,基於保護目的,依法必須讓社工全程陪同未成年被害人,不可命其退庭。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判斷力!

📝 法官倫理與個案評鑑
💡 規範法官政治中立、社交分際及發動個案評鑑之程序。
  • 法官嚴禁參與政治活動,不論公開或私下均不得助選(法官法第15條;另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具體列舉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公開支持、為其他協助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政治活動)。
  • 為維持公正形象,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於辦公處所私下會面(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必要時並可併參第3條、第5條))。
  • 現行法: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得請求評鑑;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亦得請求評鑑;當事人也可向律師公會陳請,由律師公會以其名義請求,非「經受委託團體」之舊式表述。
  • 案件繫屬逾6年未結或判決確定1年內,均得請求評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評鑑事由則為第30條第2項第1款)。
🧠 記憶技巧:政治斷捨離,社交有距離,評鑑六三律(繫屬滿六年/裁判確定時起算三年)。
⚠️ 常見陷阱:誤認法官個案評鑑必須等到案件「確定」後才能進行;或誤認私下助選不構成違規。
法官法評鑑委員會組成 法官職務行為之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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