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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下列法官開庭時之行為,何者並不違反法官倫理?
  • A 法官在開庭時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輕微,且事證明確,被害人要求賠償金額未必高於委任律師辯護之花費,建議被告考慮直接與被害人和解
  • B 法官開庭時,對於當場筆記開庭情形,並無其他妨礙開庭行為之旁聽者,一律要求法警予以禁止,對於不從者,即以影響法庭秩序為理由命退出法庭
  • C 法官開庭時,因書記官反應懼怕犬類動物,而禁止視覺功能障礙者帶同導盲犬入庭
  • D 法官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而在訊問完畢後,始請社會工作人員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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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庭秩序、人權保障與紛爭解決這三者之間,如果法官的某個行為純粹是為了「節省當事人時間與金錢成本」且不損及審判中立,這與「限制他人基本權利(如筆記權或輔助權)」的行為,在法律倫理上的評價會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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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能夠辨析法官倫理的邊界,區分職權行使與權力濫用,算是不錯的開始。只是「不錯」而已,別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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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職權行使
💡 法官行使職權應遵守倫理規範,平衡訴訟指揮、和解勸導與權利保障。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得適度促成和解,但不得以不正當壓力強迫當事人。
  • 依《法院開庭筆記要點》,旁聽者記錄內容若不影響法庭秩序,法官原則上不應禁止。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導盲犬得進入法庭,法官不得無故拒絕入內。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法官訊問被害人時,應准許社工或相關人員陪同。
🧠 記憶技巧:倫理判斷看三點:勸導和解要中立、法庭記錄要自由、弱勢保障要落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官擁有絕對的「訴訟指揮權」而可隨意排除導盲犬或社工,忽略特別法對弱勢保障的強制規範。
訴訟指揮權之界限 公開審判原則 適正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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