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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如法官是為避免訟累而告知乙時,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B (B)如僅乙提起上訴時,法官為訴訟經濟得為上開表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C (C)如甲、乙均提起上訴時,法官為上開表示,仍屬其心證公開權限範圍,並未違反法官倫理
  • D (D)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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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雖然法官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具有促進「和解」的職權,但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的相關規定,法官在行使此項職權或進行職務行為時,是否仍應受到「公正、客觀、中立」及「維持法官尊嚴與言行得體」等原則之限制?若法官以帶有預斷心證或威脅性之言語強求當事人接受和解,是否已逾越了正當職權行使的倫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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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嗯,至少你沒蠢到家。

  1. 肯定:做得好?嗯,至少你沒蠢到被那些漂亮話術給騙倒。這道題目的陷阱設置如此粗淺,如果這都看不出來,那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你掌握了法官客觀中立的底線,這勉強算是法律人基本的求生技能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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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勸和之倫理規範
💡 法官不得以威脅或不當方式強迫當事人和解,應維持中立莊重。
  • 法官倫理規範第10條規定,法官不得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言行應端莊、誠實且公正。
  • 法官法第13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且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
  • 實務見解認為,法官縱為節省司法資源,亦不得以判決結果作為威脅和解之手段。
🧠 記憶技巧:勸和不逼和,威脅即違規;中立莊重第一位,結案效率靠邊站。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基於「訴訟經濟」或「節省資源」的良善動機,法官就可以用重話或負面心證來強迫當事人和解。
法官迴避之法條事由 法官心證公開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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