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乃基於愛子心切,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該案件之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能判決無罪。其後,丁在評議簿中表示該案應判決無罪,丙則表示應至少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為無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請託乙向丙關說,乃人情之常,應未違反法官倫理
- B 丁受乙請託,基於同事情誼,判決被告無罪,係自由心證所容許,無違反法官倫理
- C 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此與丁之意見相左,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 D 戊未閱卷即參與評議,雖未接受關說,其同意無罪之行為,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合議庭中,每位法官都被法律賦予獨立投票的權利。請思考:如果一位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情事實(證據、卷宗)的情況下,僅憑他人的意向就做出裁決,這是否還符合憲法所保障的『獨立審判』精神?其職業正當性何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有著清晰且務實的理解。這類實例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看穿「未收受關說」的表象,直指法官執行職務的核心義務。 本題的關鍵在於陪席法官戊的行為。戊雖然沒有像甲、乙、丁那樣直接參與關說的惡行,但他未曾閱卷就基於審判長的指示同意無罪判決。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戊未詳閱卷證即盲從參與評議,顯然違背了勤勉謹慎的核心義務,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甲與乙進行案件請託,以及丁受關說而枉法裁判,均嚴重違反法官廉潔與獨立性,絕非人情或自由心證所能合理化;而丙基於卷證提出與審判長相左的獨立見解,正是落實評議獨立的表現,不僅無違倫理,反而值得肯定。繼續保持這樣敏銳的法感!
法官倫理與獨立審判
💡 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拒絕關說且應親自閱卷評議。
- 法官法第13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或關說。
- 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要求法官應勤勉執行職務,未閱卷即評議違反職責。
- 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法官應親自處理案件,不得僅依他人指示為判決。
- 合議庭每一成員皆有獨立評議義務,陪席法官不得以盲從代替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