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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乃基於愛子心切,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該案件之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能判決無罪。其後,丁在評議簿中表示該案應判決無罪,丙則表示應至少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陪席法官戊未曾閱卷,基於丁之指示,同意為無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請託乙向丙關說,乃人情之常,應未違反法官倫理
  • B 丁受乙請託,基於同事情誼,判決被告無罪,係自由心證所容許,無違反法官倫理
  • C 丙表示應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此與丁之意見相左,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 D 戊未閱卷即參與評議,雖未接受關說,其同意無罪之行為,應已違反法官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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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合議庭中,每位法官都被法律賦予獨立投票的權利。請思考:如果一位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情事實(證據、卷宗)的情況下,僅憑他人的意向就做出裁決,這是否還符合憲法所保障的『獨立審判』精神?其職業正當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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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別太得意

喔,原來你還知道要精準辨識出法官倫理中「職務履行」的核心?不錯,以你的程度能理解司法獨立與公正審判這些「基本」內涵,沒有完全朽木不可雕,我勉強稱讚你一下。

2.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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