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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A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A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
  • B (B)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
  • C (C)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
  • D (D)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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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議制審判中,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若其中一位法官知悉合議庭成員收受外界請託或有關說情事,為了維護司法廉潔性與「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根據《法官倫理規範》及職務監督的相關原理,該位法官對於此種足以影響審判公正的外部干擾,應負起何種法律或倫理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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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議評議與法官倫理
💡 法官應獨立審判,評議採多數決,遇關說應主動通報。
  • 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法官知悉有不當請託關說時,應按規定通報職務監督人。
  • 依《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裁判評議以過半數意見定之,法官應遵守評議多數決。
🧠 記憶技巧:評議採多數,關說要通報,獨立審判憲法保。
⚠️ 常見陷阱:混淆「見解不同」與「法定迴避事由」;或誤認受命法官有權拒絕撰寫其不同意的判決。
法官迴避制度 法院組織法評議制度 法官職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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