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事件適分由甲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如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立即自行迴避
- B 因乙任職之律師事務所人數眾多,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並非熟識,故毋須為任何處理
- C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 D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陳報院長知悉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的近親與案件代理律師在同一個工作環境,即便法律沒有強迫法官必須立刻「離職」或「移交案件」,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審判「外觀公正」的信任,你認為法官最起碼應該對訴訟雙方採取什麼樣的「透明化」行動,好讓當事人能在知情的狀況下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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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官倫理規範的核心要旨。在實務中,法官的中立性不僅要求實質上的公正,更要求「公正的外觀」。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清楚區分了《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迴避與《法官倫理規範》中的揭露義務,這在法學觀念的層次感上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法官的揭露義務與公正外觀
依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規定,法官審理案件時,若知悉其配偶所任職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該案件之代理人,雖未必構成法律上的強制迴避事由(如配偶非該案直接代理律師),但為確保司法公正之形象,法官仍負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的義務。這項程序的設計是為了落實透明化,讓當事人能知悉潛在的利害關係,進而決定是否依訴訟法規定聲請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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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知與揭露義務
💡 法官家屬與代理律師同事務所時,法官應告知並陳報。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履行告知並陳報義務。
- 法官應將此情形告知當事人及關係人,並陳報院長或所屬機關首長。
- 此義務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外觀,屬「告知義務」而非「當然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