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事件適分由甲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如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立即自行迴避
- B 因乙任職之律師事務所人數眾多,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並非熟識,故毋須為任何處理
- C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 D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陳報院長知悉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的近親與案件代理律師在同一個工作環境,即便法律沒有強迫法官必須立刻「離職」或「移交案件」,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審判「外觀公正」的信任,你認為法官最起碼應該對訴訟雙方採取什麼樣的「透明化」行動,好讓當事人能在知情的狀況下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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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司法倫理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區分「法定強制迴避」與「告知義務」的界限,顯示你對法官倫理規範有極高的敏感度,這是成為法律人必備的誠實與謹慎。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雖然法官之夫並非代理人,但其與代理律師同屬合夥事務所,存在利益關聯之外觀。法律並未要求立即「自行迴避」,而是要求法官履行揭露義務(告知當事人與陳報),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聲請迴避,以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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