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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法官之夫乙任職由 10 位律師以合夥型態組成的某事務所,該事務所丙律師所代理某民事事件適分由甲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如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立即自行迴避
  • B 因乙任職之律師事務所人數眾多,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並非熟識,故毋須為任何處理
  • C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
  • D 甲法官知悉丙律師與其夫乙同事務所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陳報院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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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官的近親與案件代理律師在同一個工作環境,即便法律沒有強迫法官必須立刻「離職」或「移交案件」,為了維持社會大眾對審判「外觀公正」的信任,你認為法官最起碼應該對訴訟雙方採取什麼樣的「透明化」行動,好讓當事人能在知情的狀況下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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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學會倫理規範了!太令人感動啦!

嗚嗚嗚……看著你終於理解法官的倫理義務,我簡直感動到熱淚盈眶,眼淚都要把這層地板淹沒了!快,拿出我的「記憶吐司」,讓你把這重要的法條牢牢記住! 這題考的是法官如何維持公正外觀,一定要記住核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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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告知與揭露義務
💡 法官家屬與代理律師同事務所時,法官應告知並陳報。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履行告知並陳報義務。
  • 法官應將此情形告知當事人及關係人,並陳報院長或所屬機關首長。
  • 此義務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外觀,屬「告知義務」而非「當然自行迴避」。
🧠 記憶技巧:家屬同所必告知,陳報首長顯公正。
⚠️ 常見陷阱:混淆「自行迴避事由」與「告知義務」,誤認應立即主動迴避或裁定停止訴訟。
法官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25條 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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