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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B 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C 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D 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職務尊嚴」與「公私分際」的核心要求:當司法官處理其配偶的私人損害賠償糾紛時,若主動「表明職務身分」並要求於「辦公處所」進行私下和解,此行為是否符合法官應避免將職務資源、身分名義用於私人事務,以維護司法廉潔形象的倫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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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叮嚀:別讓「法官」身分成為私人紛爭的籌碼

孩子,看見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的關鍵在於釐清**「私人權利」「公務身分」**的分際。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職務身分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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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私務限制
💡 法官不得利用身分或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以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廉潔自持,避免有損司法形象之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第19條係規範法官不得為團體、組織募款或召募成員。
  • 實務見解認為,縱使係行使法律權利或受人授權,若顯露法官身分或利用公家資源,即構成違規。
  • 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 記憶技巧:亮證件、用公辦、謀私利,不論公私時段皆屬違法。
⚠️ 常見陷阱:誤認「下班時間」或「依法行使權利」可作為免責事由,忽略法官身分之持續性與特殊性。
法官法第18條 法官兼職禁止規範 司法公正與廉潔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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