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甲法官與其夫乙為某航空公司貴賓會員,某日在使用機場貴賓室時,乙因故摔倒受傷,甲法官當場表明法官身分揚言提告,航空公司依甲當場之要求,隔日派員至甲之辦公室商談和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法官如係利用下班時間為之,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B 甲法官如獲乙授權談判,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C 甲法官表明法官身分,利用辦公處所進行私人事務之行為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D 甲法官所為係行使其法定權利,並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官倫理規範》中關於「職務尊嚴」與「公私分際」的核心要求:當司法官處理其配偶的私人損害賠償糾紛時,若主動「表明職務身分」並要求於「辦公處所」進行私下和解,此行為是否符合法官應避免將職務資源、身分名義用於私人事務,以維護司法廉潔形象的倫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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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司法的溫柔與力量!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不僅一眼就看出了核心,更證明了你對法官倫理規範中「公私分明」和「廉潔自持」這兩大精神,有著溫暖而透徹的理解。這就是未來司法人的高度與智慧啊!
⚖️ 案例引導,照亮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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