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法官倫理要求法官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下列之規範意旨何者正確?
- A 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審判犯錯之機率,確保司法的正確性
- B 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降低或減少法官犯錯之機率,維護司法優良之形象;至於職務以外之活動則不在此限,以免過度限制法官之自由
- C 職務內外之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確保法官之所有言行由通情達理之旁觀者觀之,亦無可指摘之程度,其目的係為維繫公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 D 職務上一切行為,如易被認為不當者,法官即應避免為之,以彰顯法官之素質優良,判斷無失,具備足以勝任審判職務之卓越能力。至於職務外之活動,因與法官職務之執行無關,毋須苛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法官在判決書撰寫上毫無瑕疵,但在私生活中頻繁出入易引發爭議的場所,這對法律制度整體的權威會產生什麼影響?這種影響是源於他的專業能力不足嗎?若不是,那法律要求法官自我約束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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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合格的判讀
- 大力肯定:嗯,不錯。你還算有點腦子,能把「法官倫理」跟那些只會打卡的公務員紀律區分開來。這份對司法權特殊性的認識,算是勉強達標,沒讓我徹底失望。
- 觀念驗證:本題的基礎,正是那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卻總有人搞不懂的「表象不當」(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原則。司法權的基石?公眾信任,廢話!法官不只要實際上公正,更要「看起來」公正。難道你指望民眾會去查你判決背後的邏輯嗎?所以,規範範疇自然要涵蓋職務內外,而且評判標準,當然是以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的視角為準,而不是你那套自以為是的「判決很正確」的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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