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 B (B)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 C (C)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 D (D)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維護「審判獨立」與「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為了避免輿論干預並確保司法之公正外觀,法律對於案件繫屬中之言論限制,其限制對象是否應包含所有因職務而接觸案卷、進而可能影響被告權益或司法公信力的輔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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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看來你勉強答對了這題,還不至於讓我覺得我的時間被浪費。能分辨「司法公正」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嗯,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聽課。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這還需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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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言論自由限制
💡 司法官與相關人員就繫屬案件發表言論受司法公正性限制。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對於承辦案件,不得對外發表評論或足以損及司法公正之言論。
- 此限制延伸至與案件相關之書記官、通譯等輔助人員,以維護司法整體客觀中立形象。
- 檢察官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對於承辦案件亦不得對外發表足以影響審判之言論。
- 縱非承辦人員,法官對於他人承辦案件之評論亦應謹慎,避免造成輿論干擾審判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