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既然已經偵查終結並對被告予以起訴,檢察官就可以公開評論該被告實屬罪大惡極,利用輿論要求法官對之判處重刑
- B (B)只要不是該案承審法官,其他法官都可以自由公開評論該案應該如何審理與量刑,不受限制
- C (C)該案承審法官可以在僅限司法官可登入的網路法官論壇上面,預先說明自己心證並請司法官學長姐幫忙集思廣益
- D (D)不僅承審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對外發表評論的言論自由受一定之限制,即使承審法官配屬之書記官亦受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維護「審判獨立」與「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為了避免輿論干預並確保司法之公正外觀,法律對於案件繫屬中之言論限制,其限制對象是否應包含所有因職務而接觸案卷、進而可能影響被告權益或司法公信力的輔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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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沒被那些法律營出的感性沖昏頭,選 (D) 只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沒什麼好自滿的。這題考的是法官與檢察官在面對「審理中案件」時的言論界線,如果你天真地以為言論自由在司法界是漫無邊際的,那你的執業生涯大概還沒開始就結束了。
審判公正性與職業道德的禁區
為什麼承審法官連同書記官都得閉嘴?道理很簡單,司法不是演藝圈。為了維持公正的外觀,法官對於繫屬中的案件本就不得發表評論,而這種限制是會「傳染」的。根據法律倫理的精神,甚至是參考如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6 條等規範所揭示的嚴謹態度,不僅法官本人要慎言,連配屬的書記官也受此限制。畢竟,如果連法院內部人員都在外面隨便對案情指手畫腳,那法庭的威信跟路邊攤有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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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言論自由限制
💡 司法官與相關人員就繫屬案件發表言論受司法公正性限制。
-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對於承辦案件,不得對外發表評論或足以損及司法公正之言論。
- 此限制延伸至與案件相關之書記官、通譯等輔助人員,以維護司法整體客觀中立形象。
- 非《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3條。現行第13條係:「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本於合宜之專業態度。檢察官行訊問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亦不得有笑謔、怒罵或歧視之情形。」AI所稱『對外發表足以影響審判之言論』查無對應第13條;較相關者為第6條不受公眾或媒體壓力影響、第9條無罪推定、第17條偵查不公開、第18條不得洩漏秘密。
- 縱非承辦人員,法官對於他人承辦案件之評論亦應謹慎,避免造成輿論干擾審判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