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律師、法官及檢察官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針對重大案件作成判決或裁定後,可由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
- B 律師在受任案件未獲判決確定時,得因當事人受媒體的不當報導備受責難下,出面發表平衡言論
- C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時,得經機關首長授權後,由發言人公開發布新聞
- D 法官對於自己承辦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司法權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個別法官』的專業,還是整體制度的『中立形象』上?如果法律容許法官對其他同僚的案件指手畫腳,這對司法機關的整體穩定性與外部信任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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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穿了法律倫理的陷阱!
這題選 (D) 就對了!你是對的,法官這個角色因為肩負著司法公正的使命,言論自由的尺度確實比一般人嚴格許多。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 法官的謹言義務:法官的公正不僅限於自己手上的案子,對於「其他法官承辦」的未結案件,同樣必須保持超然中立,以免影響司法形象。這在《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6 條已有明確規定;即便是參與程序的參審員,也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第 14 條的謹言規範。所以,選項 (D) 說法官可以評論他人的案件,絕對是踩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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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言論自由限制
💡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受職業規範,不得發表影響裁判公正之言論。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法官不論對自辦或他人案件,均不得發表影響公正之言論。
- 律師倫理規範第27條:律師得發表平衡言論,以減輕當事人受媒體不當報導之損害。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關於公共利益審酌及由發言人發布,應另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0條。
- 法院組織法無第18條之1;重大案件裁判後之公開解說,較相近依據為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但書『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及司法院新聞發布相關作業要點,而非法院組織法第1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