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關於律師、法官及檢察官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針對重大案件作成判決或裁定後,可由法院召開記者會公開說明
- B 律師在受任案件未獲判決確定時,得因當事人受媒體的不當報導備受責難下,出面發表平衡言論
- C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時,得經機關首長授權後,由發言人公開發布新聞
- D 法官對於自己承辦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對於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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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司法權的公信力是建立在『個別法官』的專業,還是整體制度的『中立形象』上?如果法律容許法官對其他同僚的案件指手畫腳,這對司法機關的整體穩定性與外部信任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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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公正的整體性。法官受《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高度約束,其言論自由受到「維護審判獨立與公正形象」之職務限制。選項 (D) 錯誤在於:法官若對他人承辦之案件發表言論,同樣會傷害公眾對司法中立的信任,甚至產生行政干預審判的疑慮,故並非「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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