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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下列關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公開發表言論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法官對於即將繫屬或尚未確定之案件,不得公開評述、討論或發表意見;但職務上所為之公開解說,不在此限
  • B 檢察官不得以檢察官身分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但以私人名義為之者,不在此限
  • C 律師為確保受任案件之勝訴,得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
  • D 檢察官應嚴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但經被告委任律師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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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在一場尚未分出勝負的競賽中,若『裁判』提前在媒體上對某一方的表現發表個人看法,這與『教練』或『搜證人員』的發言相比,哪一種行為對『比賽公正性』的損害最為直接且難以修補?為什麼法律需要對這類身分設定更嚴格的言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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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解說

  1.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析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職業倫理基準上的細緻差異,這代表你對司法職責的本質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再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選項 (A) 的核心精神,其實就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所要傳達的。法官是司法中立的象徵,他們必須非常小心,避免任何可能干擾審判獨立,或是造成「未審先判」的社會誤解。所以,原則上法官是不能對未確定案件隨意發表評論的喔。但就像我們在生活中,有時需要解釋清楚一件事,法官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職務上的澄清解說,這就像是法律的科普教育,是非常必要且有意義的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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