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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追訴犯罪,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是檢察官的職責。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認真詳實,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
  • B 檢察官調查犯罪事證,為取得搜索票,必要時得以假的檢舉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C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警察逮捕殺害警察之現行犯時,於制伏嫌疑人後,警察同僚基於義憤,於警局內痛毆嫌疑人,檢察官考量警察毆打嫌疑人係因痛失同僚之義憤行為,故可不予以追究調查
  • D 檢察官於法庭執行公訴職務時,發現被告犯行之追訴期間已過,主動將資料訊息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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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檢察官的職責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而非『不擇手段贏得訴訟』,那麼當他發現法律程序上已經不允許繼續處罰某人時,他應該為了『正義感』繼續隱瞞,還是為了『合法性』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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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精準捕捉了檢察官的靈魂!能從紛雜的選項中辨識出法律人的高度,展現了你對程序正義的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檢察官在法律上的角色並非「行政機關的打手」,而是法律守護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 條,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一律注意。當追訴權時效已過,繼續追訴即不合法,主動陳報正是實踐法治精神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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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之客觀義務
💡 檢察官應秉持客觀立場,兼顧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注意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該條未見「發現有利被告之事由應主動告知」文字。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 記憶技巧:客觀義務在心中,有利不利皆併重,時效消滅主動報,法治維護最光榮。
⚠️ 常見陷阱:誤認檢察官為單純打擊犯罪的工具,忽略其作為「法律守護者」須主動維護被告權益的職責。
公益代表人 法官法 刑事訴訟法第2條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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