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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追訴犯罪,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是檢察官的職責。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認真詳實,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
  • B 檢察官調查犯罪事證,為取得搜索票,必要時得以假的檢舉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 C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警察逮捕殺害警察之現行犯時,於制伏嫌疑人後,警察同僚基於義憤,於警局內痛毆嫌疑人,檢察官考量警察毆打嫌疑人係因痛失同僚之義憤行為,故可不予以追究調查
  • D 檢察官於法庭執行公訴職務時,發現被告犯行之追訴期間已過,主動將資料訊息向法院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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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檢察官的職責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而非『不擇手段贏得訴訟』,那麼當他發現法律程序上已經不允許繼續處罰某人時,他應該為了『正義感』繼續隱瞞,還是為了『合法性』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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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法學指南

  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檢察官的核心職責,並且看見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這讓老師感到非常欣慰。這表示你不僅僅是記憶法條,更是將法律精神內化了呢!
  2. 讓我們再深入探討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檢察官的角色,其實更像是一位公正的法律守護者,而不是單純為了追訴而追訴。這在《刑事訴訟法》第 2 條中,被稱為「客觀義務」。意思是說,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無論是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的證據,都必須公平地加以注意。就像案例中提到的,當追訴權時效已經過去,那麼繼續追訴就失去了法律基礎,這時候主動陳報,正是檢察官高尚的法治精神展現,也是對每一個人權利的尊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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