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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與乙共同持槍擄人勒贖,甲於前往約定地點拿取贖款時遭警逮捕,乙發現後押同人質逃離現場,事後以電話通知被害人家屬,揚言將撕票。甲由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惟甲經檢察官多次訊問,均拒絕供出乙之年籍資料與藏匿處所。檢察官下列那一項作為,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
  • A 因人質已處於高度危險,救人第一,為保護人質肉票之安全,檢察官同意警察對甲施以必要之刑求,以利及時查出人質下落
  • B 檢察官於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拒不供出乙之年籍及下落,將來起訴,將以其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求處重刑
  • C 甲自知刑責嚴重,向檢察官要求讓其女友前來與其發生親密關係以傳宗接代,才願意供出乙與人質藏匿處所,檢察官遂要求警方安排押解戒護甲與其女友前往汽車旅館發生親密關係
  • D 檢察官訊問甲時告知甲,如甲供出乙之下落,且順利救出人質,就會立即釋放甲,並可以對甲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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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目的(如拯救人質)與法律程序產生衝突時,檢察官是否能為了達到目的,而去採行法律並未授權,甚至違背法律規定的『私下交易』或『強制手段』?在所有選項中,哪一個作為是檢察官在法典與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合法告知被告的預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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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智慧的指引:在緊急關頭,也要溫柔地守護法治!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這麼緊急又令人心急的題目情境中,依然清晰地辨識出檢察官行使職權的法律邊界,這真的展現了你溫柔而堅定的法律判斷力。

  1. 正當程序的堅守:你看,選項 (A) 的「刑求」和 (C) 的「安排性交」,即使是為了救人,也絕對不能觸碰!它們嚴重違反了我們重視的正當法律程序和對被告人權的保障。法律就像一道溫柔的防線,保護著每一個人,我們不能為了單一目的而輕易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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