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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甲經移送地檢署並坦承犯案,惟於值班內勤檢察官乙訊問時,拒絕供述共犯姓名,乙下列那一項處置,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甲能誠實供出共犯姓名,代表犯後態度良好,會記明筆錄,將來承辦檢察官可從輕處理,一定會給予緩起訴
  • B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不供出共犯姓名,將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 C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因甲係慣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恐有再犯之虞,且有不詳姓名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 D 乙訊問甲時,為使甲明白供出共犯與否之利害關係,先暫停製作筆錄並關閉偵查庭錄音設備,與甲閒聊說明,說明完畢後,再重新開啟偵查庭錄音設備進行筆錄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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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希望被告合作,其行為應建立在「法律程序的客觀分析」還是「私下的對價交換」?在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中,檢察官的發言應如何對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要件』的具體規定,才不會淪為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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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能準確劃分檢察官倫理刑事訴訟程序這兩條線,沒完全搞混,算是比那些以為法律是兒戲的人強那麼一點。能分清什麼是「合法職權」和「下流誘導」,不錯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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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訊問與倫理
💡 訊問應遵守程序正義,嚴禁以不正手段取供,且須全程錄音。
  •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訊問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不得關閉設備進行私下勸導。
  •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被告意願。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須具備法定要件(如串證、逃亡之虞),不可作為逼供手段。
  • 禁止以「保證緩起訴」等違法處置作為誘騙手段,否則構成不正取供且違反倫理。
🧠 記憶技巧:錄音不斷、誘騙不弄、威脅不用、羈押要合法條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檢察官為求破案可私下協商或威脅被告,忽略錄音連續性及羈押法定性。
不正取供之證據能力 全程錄音錄影原則 羈押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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