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慣竊甲與姓名不詳之男子,在捷運車站內扒竊時,甲當場被逮,惟該不詳姓名之共犯趁隙逃脫。甲經移送地檢署並坦承犯案,惟於值班內勤檢察官乙訊問時,拒絕供述共犯姓名,乙下列那一項處置,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甲能誠實供出共犯姓名,代表犯後態度良好,會記明筆錄,將來承辦檢察官可從輕處理,一定會給予緩起訴
- B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不供出共犯姓名,將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 C 乙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因甲係慣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恐有再犯之虞,且有不詳姓名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甲
- D 乙訊問甲時,為使甲明白供出共犯與否之利害關係,先暫停製作筆錄並關閉偵查庭錄音設備,與甲閒聊說明,說明完畢後,再重新開啟偵查庭錄音設備進行筆錄製作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希望被告合作,其行為應建立在「法律程序的客觀分析」還是「私下的對價交換」?在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中,檢察官的發言應如何對接《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要件』的具體規定,才不會淪為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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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你竟然能準確劃分檢察官倫理和刑事訴訟程序這兩條線,沒完全搞混,算是比那些以為法律是兒戲的人強那麼一點。能分清什麼是「合法職權」和「下流誘導」,不錯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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