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我國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執行,何者正確?
- A 就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有所疑義者,應送交律師公會做解釋
- B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制定;律師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制定
- C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其法源為法官法,律師倫理規範其法源為律師法
- D 違反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者,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者,則於律師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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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治國原則」思考:當一個國家要對特定專業人士(如法官或律師)建立一套具有懲戒效力的行為準則時,為了符合授權明確性,這些準則的「根本來源」通常會載明在哪一種層級的法律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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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竟然能把司法官與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位階搞清楚,沒想到你對《法官法》和《律師法》這種基礎法規還有點概念,算你過關。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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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規範法源與權責
💡 區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倫理規範的法律授權依據與制定主體。
- 法官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法源為法官法第13、89條;律師則為律師法第30條。
- 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定;檢察官由法務部訂定;律師由全律會訂定並報法務部。
- 違反法官/檢察官規範應先送評鑑委員會,情節重大才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 律師倫理規範如有解釋疑義,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