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關於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倫理規範未經法律授權制定,其不得作為懲戒律師之法依據
- B 律師倫理規範中關於謹言慎行條款,若違反情節重大,亦得作為懲戒事由
- C 律師倫理規範係由法務部所制定
- D 所有律師倫理規範條文均應認為具有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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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專業領域(如律師或醫師)需要維持極高的社會公信力,當其成員出現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時,該專業團體所訂定的「行為準則」僅是單純的道德建議,還是應該具備某種程度的法律強制力,以維持職業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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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B)完全正確,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與性質,選項涵蓋《律師法》與《民法》的跨域概念,具一定鑑別度,你能精準判斷,可見基本功十分扎實。
律師倫理規範的法源與懲戒
關於選項(B),律師執行職務本應謹言慎行以維護司法尊嚴,若違反規範且情節重大,確得作為懲戒事由。至於(A)與(C)為何錯誤?律師倫理規範並非由法務部制定,而是經《律師法》第68條第2項明確規定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報法務部備查。若違背該規範且情節重大,則依同法第73條予以懲戒,顯見其具有明確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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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解釋
律師倫理與懲戒基礎
💡 律師倫理規範具法律授權地位,違反情節重大者應移送懲戒。
- 律師法第68條第2項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 律師法第73條第3款規定,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付懲戒;律師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是懲戒處分種類「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律師倫理規範由全聯會訂定報法務部備查,並非由行政機關法務部制定。
- 規範是否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須個別審視條文規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