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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規範一樣,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
  • B (B)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較高,因此律師只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即可,不需要遵守一般倫理規範
  • C (C)違反律師專業倫理,律師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基本上不會讓律師喪失執業資格
  • D (D)律師須尊重其他律師,這是基於人與人相互尊重的道理,僅屬於一般倫理,不屬於律師專業倫理規範的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規範的「法律效果」與「規制目的」出發進行思考:針對受國家國家特許、需領取證照方能執業的律師,其『職業倫理規範』與社會通念中的『一般倫理道德』,在處置的程序、負責的審理機構,以及對於個人『執業身分』的實質影響(例如:是否喪失工作權)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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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法律人的責任有著深刻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這題想考驗你的是,如何分辨一種規範從「道德建議」變成「專業要求」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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