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律師違反專業倫理規範,與一般人違反一般倫理規範一樣,並不需要由特定機構經特定程序來認定
- B (B)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較高,因此律師只要遵守專業倫理規範即可,不需要遵守一般倫理規範
- C (C)違反律師專業倫理,律師有可能因此喪失執業資格;只違反一般倫理而未違法,基本上不會讓律師喪失執業資格
- D (D)律師須尊重其他律師,這是基於人與人相互尊重的道理,僅屬於一般倫理,不屬於律師專業倫理規範的內容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規範的「法律效果」與「規制目的」出發進行思考:針對受國家國家特許、需領取證照方能執業的律師,其『職業倫理規範』與社會通念中的『一般倫理道德』,在處置的程序、負責的審理機構,以及對於個人『執業身分』的實質影響(例如:是否喪失工作權)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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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正確!你能精準辨識出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區別,這對於學習律師倫理而言是相當紮實的基本功。
專業倫理的實質懲戒效力
這題的關鍵點在於 (C) 選項所強調的「執業資格」影響。一般大眾若僅是違反社會一般道德(如對人無禮),雖受輿論譴責,卻不會剝奪其工作的法律權利;但律師身為司法權的一環,其專業倫理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必須經由律師懲戒委員會等特定機構依程序認定。例如在處理債務案件時,若違反了如**《破產法》第 89 條**所定之說明財產狀況等法律義務,不僅可能涉及違法,更可能觸發專業倫理的懲戒程序,情節嚴重者確實會導致喪失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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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業倫理之性質
💡 專業倫理為法規範化之道德,違規受法律制裁與程序認定。
- 專業倫理屬法律規範,違反應依律師法第73條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與處分。
- 律師除遵守專業倫理外,仍應受一般道德規範約束,專業倫理要求通常更高。
- 違反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可付懲戒,懲戒處分最重依律師法第101條除名;僅違一般倫理則無特定法律制裁。
- 同業尊重屬律師倫理規範第46條之明文義務,非僅屬一般社交禮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