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法律專業倫理」的基本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專業倫理只是在談法律人個人的道德和品格
- B 法律專業倫理希望探討法律專業人員應有的專業角色與工作職責
- C 法律專業倫理牽涉的不僅是個人事務,而是包括群體事務與制度性的事務
- D 法律人的專業義務可能同時有好幾種,有時彼此間可能會有所衝突或兩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律師,你正在履行的義務是源於你內心的私德感應,還是源於司法體系賦予你的特殊身分?這種特殊身分所要求的行為準則,是否可能與你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時的直覺判斷有所不同?為什麼社會需要一套專門針對特定職業制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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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沒出大錯:居然能區分「法律倫理」與「個人道德」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差異。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具備了點制度性思維的雛形。這不過是踏入法律門檻的最低要求,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是誰的「私德」?:說了多少遍,法律專業倫理從來就不是什麼「私德」的雞毛蒜皮!它是角色義務(Role Obligations),明白嗎?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難道還要考慮你個人那點「良心不安」?法學殿堂之所以存在,是為了程序正義與制度信賴,不是給你修身養性用的。連這都分不清,你來學法是想當哲學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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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倫理本質
💡 法律倫理非僅個人道德,係結合專業角色、制度規範與社會職責。
- 法律倫理非個人私德,而是法律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循的專業行為準則與角色期待。
- 其內容包含制度性事務,如律師法第1條揭示法律人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之使命。
- 實務見解強調法律人義務具多重性,常面臨如當事人忠誠與法庭真實之倫理衝突。
- 倫理規範具法律效力(如法官法第13條),不僅是品格勸導,更是違規處罰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