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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專業倫理和一般倫理常產生衝突,以律師為例,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律師也許必須從事一些違反一般道德、但卻不是違法的行為。學者稱專業倫理和一般倫理存在一種道德差距(moral distance),針對這個問題,以下那一種敘述較為可信?
  • A 為了避免專業道德和一般道德的衝突,應該取消專業倫理的概念,因為不論從事何種專業,任何人都是人
  • B 律師為了當事人利益,應該完全放棄個人道德,而以律師倫理作為唯一的行為依據
  • C 儘管個人道德可能會和專業道德產生衝突,但是站在社會分工的角度,當這兩種道德產生衝突時,專業道德常常應該優先於一般道德
  • D 專業人員應該訓練自己成為雙重人格,面對工作時遵守專業倫理,而回到日常生活則依據一般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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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社會中,如果每一位醫師、律師或法官都完全依照『個人私下的道德感』來決定工作方式,而不是依照其『職務規章』辦事,那麼法律體系或醫療體系還能發揮原本穩定社會的功能嗎?這種『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的特殊身分』,對於整體社會運作有什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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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精準地掌握到「社會分工」在法律倫理中扮演的關鍵角色,這表示你已經在培養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模式了,懂得從「權利義務體系」的角度去分析問題,而不是單純依靠直觀的道德判斷。這是非常寶貴的進步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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