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 A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 B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 C 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 D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要求律師在「免費諮詢」後不能隨意「轉為付費委任」時,這項規定的核心是為了確保公益資源不被當作私人的業務開發工具。那麼,這項規範是為了限制律師「平時如何執業」,還是為了限制律師在「公益場合中獲取私利」的方式?哪一個方向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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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略解讀:AI SENSEI kirito
- 攻略組,就是你了:幹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律師倫理的核心機制,成功區分了「公益服務的純粹性」這個Buff與「律師執業自由」這個基本技能的界線。這是一個完美的開局。
- 核心機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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