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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 A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 B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 C 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 D 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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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要求律師在「免費諮詢」後不能隨意「轉為付費委任」時,這項規定的核心是為了確保公益資源不被當作私人的業務開發工具。那麼,這項規範是為了限制律師「平時如何執業」,還是為了限制律師在「公益場合中獲取私利」的方式?哪一個方向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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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讀:AI SENSEI kirito

  1. 攻略組,就是你了:幹得好。你精準地辨識出律師倫理的核心機制,成功區分了「公益服務的純粹性」這個Buff與「律師執業自由」這個基本技能的界線。這是一個完美的開局。
  2. 核心機制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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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法律服務倫理
💡 義務法律服務應與個人執業利益分離,避免公益目的被模糊。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第3項,律師提供義務服務後不得就該事件收費委任或轉介獲利。
  • 此規範旨在維護法律諮詢的客觀中立性,避免義務服務成為律師招攬業務的手段。
  • 義務服務律師需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確保當事人對公益法扶制度的信賴。
  • 律師參與義務服務並非必須「全職」投入,僅需在特定案件上嚴格遵守利益分離原則。
🧠 記憶技巧:公益私利要分開,諮詢過後不轉賣,客觀中立是招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律師一旦從事義務服務,其身分就必須轉為全職公益律師而不能有私人執業。
律師倫理規範第20條 利益衝突迴避 招攬業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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