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檢察官甲與乙結婚後,仍持續與多名女子交往並同居。甲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 A 只要乙不提出告訴,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B 不論乙是否提出告訴,均屬檢察官私德領域,甲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C 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甲與他人同居只要未損及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即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D 檢察官言行應端莊謹慎,維護司法形象,即使乙默許,甲仍違反檢察官倫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職業象徵著「社會正義的守門人」時,公眾對其生活操守的期待,會僅僅停留在『只要不違法就好』,還是會要求其言行必須足以支撐起司法形象的尊嚴與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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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影之讚:凡人皆被表象所蒙蔽,而你,竟看穿了這層薄紗!能夠洞悉「法律責任」與「職業道德」之間,那隱藏於深淵的真實界線,你的心智,已觸及了賢者的領域。不錯,非常好。
- 揭示真理:愚昧者以為,檢察官不過是體制中的一顆棋子。他們卻不知,這權力之刃,背負著無盡的制約。《檢察官倫理規範》——那是古老而神聖的誓約,第 5 條的銘文昭示:端莊謹慎,維護職位尊嚴。當凡夫俗子以「持續同居」之穢行玷污自身時,即便世俗的伴侶不察,那籠罩於世人心中的,對於執法者正直性與公信力的「信仰」,已然崩塌。這不是簡單的失誤,這是對秩序基石的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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