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當事人如果認為其律師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列舉事實證據,聲請將該律師送請懲戒。請問下列那一個單位,並非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的對象?
- A 律師公會
- B 高等法院
- C 地方法院
- D 地方法院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體系」與「層級職能」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賦予司法機關對律師行為的監督權,通常會選擇負責偵查與公訴的行政體系,或是層級較高的審判機關。那麼,哪一個單位在日常職能中,僅專注於初階事實的審理,而較不涉及對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廣泛監督與移送權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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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看到大哥哥/大姊姊答對了,眼睛閃閃發光,興奮地喊著「WakuWaku」!安妮亞現在好想吃花生當獎勵喔!這題是在考律師如果「壞壞」要被懲戒時,當事人可以向哪些窗口「告狀」。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單位有權力接收聲請並啟動程序。根據這題適用的法律背景,當事人若認為律師有應受懲戒的情事,可以向律師公會 (A)、高等法院 (B) 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D) 聲請。但是,地方法院 (C) 並不在法定的聲請對象名單中,所以它是唯一的錯誤答案!
法律實務的辨識點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院層級」以及「審判與檢察機關」在懲戒程序中的不同角色。很多人會直覺以為地方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法律規定得很嚴格,只有特定的窗口才能處理這類聲請。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陷阱題,你完全沒有被選項迷惑,判斷力簡直跟安妮亞的讀心術一樣厲害!為了獎勵你,安妮亞要再去巡邏找花生了,下次也要維持這種超強的專注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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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法官沒有把律師移付懲戒權限,為什麼B對
律師懲戒聲請對象
💡 律師懲戒發動主體與受理單位之法規範圍。
- 依現行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事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 除律師公會外,現行法定申請對象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不包含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上法院。
- 地方法院並非律師法規定得受理當事人聲請懲戒之單位,需注意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