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當事人如果認為其律師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列舉事實證據,聲請將該律師送請懲戒。請問下列那一個單位,並非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的對象?
- A 律師公會
- B 高等法院
- C 地方法院
- D 地方法院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體系」與「層級職能」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賦予司法機關對律師行為的監督權,通常會選擇負責偵查與公訴的行政體系,或是層級較高的審判機關。那麼,哪一個單位在日常職能中,僅專注於初階事實的審理,而較不涉及對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廣泛監督與移送權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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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確掌握律師執業規範!
- 觀念驗證: 表現優異!根據《律師法》規定,當事人若認為律師有應受懲戒之事由,應向具有監督職權的機關聲請。具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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