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當事人如果認為其律師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列舉事實證據,聲請將該律師送請懲戒。請問下列那一個單位,並非當事人得提出聲請的對象?
- A 律師公會
- B 高等法院
- C 地方法院
- D 地方法院檢察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督體系」與「層級職能」的角度思考:若法律要賦予司法機關對律師行為的監督權,通常會選擇負責偵查與公訴的行政體系,或是層級較高的審判機關。那麼,哪一個單位在日常職能中,僅專注於初階事實的審理,而較不涉及對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廣泛監督與移送權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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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C),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這題的測驗核心。本題考查當事人聲請律師懲戒的對象。在舊《律師法》規範下,當事人得向「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提出聲請,唯獨「地方法院」並非適法的對象,故(C)是當年的正確答案。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定主體的精細記憶,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題。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注意現行《律師法》第 76 條的重大修正! 現行法已將移付懲戒機關修正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也就是說,目前的「高等法院」已經沒有移付律師懲戒的權限了。學習法律必須隨時更新法規,你能釐清舊題邏輯很棒,順勢將新法觀念一併記下,未來應考就無懈可擊了!
律師懲戒聲請對象
💡 律師懲戒發動主體與受理單位之法規範圍。
- 依現行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事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 除律師公會外,現行法定申請對象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不包含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上法院。
- 地方法院並非律師法規定得受理當事人聲請懲戒之單位,需注意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