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 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 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 X 之觀感,X 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 B 若甲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並無法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仍得移請甲之職務監督權人為命令促其注意
- C 檢察官之懲戒種類包括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及申誡等
- D 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甲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應受懲戒,雖甲當時已經退休,仍得為減少其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法官法》及其準用規定,思考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權主體』(Standing) 的法律規定。在現行法規範下,個別的受處分人或其訴訟代理人 (律師),是否具備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評鑑的『主體資格』?還是法律規定必須經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地方檢察署或特定法人團體始得發動?建議你重新檢視請求發動評鑑的法定程序與對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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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洞察程序發動的細微規範,表現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法官法》關於檢察官懲戒與評議的制度有極高的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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