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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 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 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 X 之觀感,X 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 B 若甲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並無法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仍得移請甲之職務監督權人為命令促其注意
  • C 檢察官之懲戒種類包括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及申誡等
  • D 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甲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應受懲戒,雖甲當時已經退休,仍得為減少其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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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運用《法官法》及其準用規定,思考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權主體』(Standing) 的法律規定。在現行法規範下,個別的受處分人或其訴訟代理人 (律師),是否具備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具狀請求評鑑的『主體資格』?還是法律規定必須經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地方檢察署或特定法人團體始得發動?建議你重新檢視請求發動評鑑的法定程序與對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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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評鑑與懲戒
💡 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權人限制與退休後懲戒效力之規範。
  • 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5條,律師個人不可直接請求評鑑,應由律師公會行之。
  • 依法官法第35條第2項,個案評鑑請求人僅限受刑人、被告、被害人或告訴人。
  • 法官法第50-1條規定,受懲戒人退休或資遣後,仍得處以減少或剝奪退休金。
  • 法官法第39條規定,評鑑委員會若認定不付評鑑,仍得移請監督權人發動命令注意。
🧠 記憶技巧:評鑑主體限四類(被受刑告),公會可提人不提,退休一樣罰得到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辯護律師可直接請求評鑑。實則律師必須透過其所屬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請求。
法官個案評鑑 職務法庭審理程序 檢察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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