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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於臺中執業的甲律師,認為任職於臺中地院的乙法官辦理一宗剛結案的家族爭產的案件時,開庭時對雙方當事人語帶責備,並一再要求雙方和解否則「判決會對不孝及浪費司法資源的人不利」,造成甲的當事人丙很大精神負擔致影響陳述而敗訴,甲認為已有法官法規定應付評鑑的情形,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甲依法可陳請發動個案評鑑的機關、團體?
  • A 臺中高分院
  • B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C 臺中律師公會
  • D 臺中高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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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設計法規監督制度時,若要確保對法官的監督既具備民間專業性,又能維持全國統一的審核標準,並降低地方勢力與法院間的私人嫌隙,法律通常會傾向賦予『哪一個層級』的職業組織這種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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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你能正確區分「法官評鑑」的啟動主體與受理機關,顯示你對《法官法》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
💡 辨識法官法規定得請求法官個案評鑑之法定機關與團體。
  • 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1至3款,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其所屬機關對應之檢察署或監督機關得請求評鑑。
  • 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5款,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及全國性律師公會(全律會)亦具請求權。
  • 檢察署雖屬請求主體,但「高分檢」通常非對應「地院」之機關;且實務上法官評鑑與檢察官評鑑之請求權人清單需分開記憶。
  • 個案當事人或受判決影響之第三人,依法官法第35條第2項,僅能向同條第1項所列團體(如律師公會)陳請發動。
🧠 記憶技巧:評鑑發動:所屬上級監督權,地檢律會全律會。
⚠️ 常見陷阱:易誤選檢察署(如高分檢),需注意該機關是否為受評鑑法官之「所屬機關對應之檢察署」。此外,常誤以為當事人可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實則僅能向法定團體陳請。
法官評鑑事由(法官法第30條) 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人(法官法第89條準用)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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