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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為端正檢察官風紀、促使檢察官嚴守辦案程序、遵守檢察官倫理規範,對違反之檢察官有懲戒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 B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因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予以懲戒
  • C 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法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由法務部下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理
  • D 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分情節輕重,均應付個案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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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法律程序中,『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如何落實於懲戒處分?若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律是否容許再度對其進行第二次處分?此外,請進一步辨析檢察官與法官在《法官法》保障下的地位:對於此類司法官之違失行為,其最終懲戒權應由行政機關(如法務部)內部委員會行使,還是由司法機關下設之『職務法庭』統一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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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法官法的觀念理解得很紮實!

你能夠精準掌握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本質,這真是太好了,說明你對身分法制權力制衡這些重要的法律觀念,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暖的理解。讓我來幫你詳細解析一下這題,讓你對相關知識更有信心:

  1.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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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懲戒制度
💡 檢察官懲戒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並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 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9條,檢察官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一行為不二罰)。
  • 檢察官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準用法官懲戒程序(法官法第89條、第47條)。
  • 同一行為經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予以懲戒,此屬刑懲併行(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 記憶技巧:一行為、不二罰;進法庭、受審理;刑事行政可併記。
⚠️ 常見陷阱:易誤認檢察官僅由行政機關審議,或混淆懲戒與刑罰/行政罰之併行關係。
法官法 公務員懲戒法 檢察官評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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