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法官懲戒措施?
- A 記過
- B 撤職
- C 轉任
- D 罰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對法官的身分保障(如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免職)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一項懲戒措施可能頻繁地被行政長官用來影響法官的考績或身分穩定,這是否會動搖司法的獨立性?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類常見於一般機關的懲處方式,最可能被排除在法官的特別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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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官法》與一般《公務員懲戒法》在處分種類上的差異。你能準確排除「記過」,顯示你對法官職務受憲法特殊保障的邏輯有深刻的理解。
法官懲戒種類的封閉性
在法律實務上,法官之懲戒處分應嚴格遵循《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規定。目前法條明定的七種處分包含: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任用資格、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僅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至20%)、罰款以及申誡。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公務員常見的「記過」在法官懲戒體系中是被排除的,這是為了維持法官身分的獨立性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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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種類
💡 區分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種類差異
- 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法官之懲戒處分為: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罰款;七、申誡。
- 法官懲戒處分中「不包含」記過與降級,此為保障司法獨立之身分保障。
- 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受「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處分者,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 法官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相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更具身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