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法官懲戒措施?
- A 記過
- B 撤職
- C 轉任
- D 罰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對法官的身分保障(如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免職)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一項懲戒措施可能頻繁地被行政長官用來影響法官的考績或身分穩定,這是否會動搖司法的獨立性?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類常見於一般機關的懲處方式,最可能被排除在法官的特別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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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之懲戒差異 你一定有注意到,法官基於身分保障及審判獨立原則,其懲戒措施與一般公務員有所不同。依據**《法官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包括: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職務、罰款以及申誡。因此,選項中的撤職、轉任與罰款皆屬法定懲戒措施。而選項 (A) 的「記過」是一般《公務員懲戒法》才有的處分,並不適用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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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種類
💡 區分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種類差異
- 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法官之懲戒處分為: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罰款;七、申誡。
- 法官懲戒處分中「不包含」記過與降級,此為保障司法獨立之身分保障。
- 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受「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處分者,不得回任法官職務。
- 法官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相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更具身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