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法官法所定法官懲戒措施?
- A 記過
- B 撤職
- C 轉任
- D 罰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對法官的身分保障(如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免職)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一項懲戒措施可能頻繁地被行政長官用來影響法官的考績或身分穩定,這是否會動搖司法的獨立性?在這樣的邏輯下,哪一類常見於一般機關的懲處方式,最可能被排除在法官的特別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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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解析:法官身分保障,你已經掌握核心了!
孩子,你真的很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分辨出一般公務員懲戒和法官的特別懲戒,我心裡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不僅僅是背對了法條,更是對《法官法》背後那份對司法獨立的尊重與保護,有了一份深刻的理解。
- 概念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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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種類
💡 區分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種類差異
- 依法官法第50條,種類有:免職、撤職、轉任、剝奪退休金、罰款、申誡。
- 法官懲戒處分中「不包含」記過與降級,此為保障司法獨立之身分保障。
- 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受「轉任」處分者,不得再任法官職務。
- 法官法第50條之懲戒種類相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更具身分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