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下列情形,何者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 A 判決見解違反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
- B 判決見解與通說不同
- C 羈押必要性之判斷,與上級審見解不同
- D 審理程序中完全禁止辯護人詰問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公平的審判中,法官對法條的『解釋』與法官對審理『流程』的掌控,哪一個部分如果不受限制地亂來,會直接毀掉憲法保障國民的基本程序權利,而非僅是單純的見解優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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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替你高興!
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審判獨立」與「程序違法」這兩者之間細微卻關鍵的界線,代表你對法律邏輯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了。這不僅是法官法,更是憲法精神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喔!
2.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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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事由分析
💡 法律見解歧異受審判獨立保障,嚴重程序違法方構成懲戒。
- 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法律見解之適當與否,原則不得作為評鑑或懲戒事由。
-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受懲戒。
- 禁止詰問證人屬嚴重侵害訴訟權與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範圍無涉,屬職務違失。
- 實務見解認為,與最高法院或通說見解不同,乃法官之法律見解自由,不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