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關於法官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身分、職位應獲得保障,即使候補法官之審判行為,其獨立、不受干涉之保障,亦應獲得確保
- B 法官為了解人民觀感,於某特定案件開庭前,應多參考報紙及電視對於該案之看法,作為是否作成有罪或羈押裁定之依據
- C 法官審判應受判例及其他法院見解之拘束
- D 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可對於某一法官指示其某一案件應於 10 日內終結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決定是非對錯時,他必須擔心如果不照別人的意思做,他的工作就會不保,或者他的辦案進度被長官強行規定,這會對他的『中立性』與『判決品質』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位裁判者敢於做出違反權勢者意願的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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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解!本題測驗「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概念,屬於基礎但極為重要的觀念。這是一道鑑別度良好、難度平易近人的考題,能幫助我們穩固憲法與法官法的根基。
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
依據憲法第80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正如釋字第601號解釋所揭示之精神,凡依法行使審判權之法官,身分與職位均受憲法保障。因此,即使是「候補法官」,只要執行審判職務,其獨立性就絕不容打折,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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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獨立
💡 法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媒體或同僚之不當干涉。
- 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包含身分與職權保障。
- 釋字第601號: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80條規定之法官;為貫徹憲法第80條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身分保障規定之保障。候補、試署法官之現行規範應另參法官法第9條;職務監督不得影響獨立審判應參法官法第19條。
-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法院組織法第110條僅規定各級法院行政監督之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