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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法官職務監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官所受職務監督包括確保法官裁判正確、判決前及時糾正裁判違誤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審判
  • B 為發揮法官自治之精神,法官會議對於對法官為職務監督之處分有建議權
  • C 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與所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 D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職務監督』的範疇是否能觸及對法官『判決見解』或『裁判內容』的實質糾正?若要同時維護審判獨立並貫徹『法官自治』精神,哪一個由法院法官組成的內部組織,在監督處分程序中被賦予了關鍵的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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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替你開心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官職務監督審判獨立之間的細微界線,這代表你對《法官法》的法理架構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是你在國家考試中非常寶貴的競爭優勢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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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職務監督
💡 職務監督以行政監督為限,不得危害審判獨立。
  • 監督權限:司法院長監督全體;各級法院院長僅監督該院(法官法第18條)。
  • 法官自治:法官會議得對職務監督處分行使建議權(法官法第20條第1項)。
  • 監督界線:僅限促使迅速審判,不得干涉裁判正確或內容(法官法第18條)。
  • 救濟途徑:法官認職務監督侵犯獨立性時,得向職務法庭請求撤銷(法官法第53條)。
🧠 記憶技巧:監督限行政,審判保獨立;救濟職務院,自治提建議。
⚠️ 常見陷阱:混淆職務監督與上訴制度,誤認監督可糾正判決錯誤,或救濟機關誤選保訓會。
審判獨立 職務法庭 法官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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