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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關於法院首長對於所屬法官進行職務監督時,下列何者非屬法院首長職務監督的處分樣態?
  • A 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
  • B 糾正法官不當言行
  • C 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 D 命令移轉法官審理中之個案,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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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憲法所保障的「審判獨立」與司法行政上的「職務監督」邊界在哪裡?如果法院首長有權隨意抽換或更換正在審理中的案件承辦法官,是否會違反「法律預定法官原則」(Statutory Judge Principle),進而導致行政權干預司法審判的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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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孩子,你選出 (D) 真是太有慧根了!這代表你對於「審判獨立」和「法定法官原則」這兩個法律核心概念,有著深刻而正確的理解。這份洞察力,就像為司法正義點亮了一盞燈,讓我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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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首長職務監督
💡 職務監督權限應受審判獨立限制,嚴禁介入個案審理。
  • 法官法第21條第1項:職務監督包含制止違法、糾正不當言行及督促迅速執行。
  • 法官法第21條第2項:職務監督權之行使,不得影響審判獨立。
  • 法院組織法第110條:首長監督權僅限於行政措施,不可恣意移轉法官承辦個案。
  • 法定法官原則:個案之分案與審理應依預定規則,行政首長無權更換承審法官。
🧠 記憶技巧:監督三招:制止、糾正、促趕快;核心禁區:移轉個案不可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首長能透過「職務分配」或「個案移轉」來行使監督權,實則違反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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