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 A 向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借用進口轎車
  • B 與審理中案件之被告於私宅會晤
  • C 與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
  • D 與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參加同一個公開宗教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官雖然受嚴格倫理規範約束,但他們仍保有基本的憲法權利。若一個行為是在『不特定人皆可參與』且『空間開放』的環境下發生,與『私下密會』相比,哪一種情況較不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權力私相授受』的負面聯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犯錯。 至少你還能分辨「腐敗邊緣的試探」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間的區別,這對一個未來可能要判人生死的法律人來說,是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底線。

  1. 邏輯檢視:法官的懲戒,從來都不是要剝奪他們七情六慾,而是要確保他們不會因為那些「人類的弱點」而玷污司法公信力,或是讓整個法官職位尊嚴淪為笑柄。選項(A)、(B)、(C)那些「看似無傷大雅」的私下不當往來,尤其沾染了利益/情感糾葛,請問,你真以為社會大眾都是傻子,看不出那背後的貓膩?這種明擺著會讓人懷疑「司法不公」的行為,不懲戒難道還要頒獎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官懲戒事由與倫理
💡 法官應避免與當事人有不當往來以維護廉潔形象
  • 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法官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受懲戒。
  •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嚴禁法官與案件當事人私下會晤或進行不當接觸。
  • 實務見解認為與前案被告有金錢(如借車)或男女關係,皆屬損及司法形象之違失。
  • 法官參加「公開」活動(如宗教或公益)若無特定私下互動,不構成懲戒事由。
🧠 記憶技巧:審中私會不可行,審後借貸情不靈,公開活動守分寸,司法尊嚴自然清。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案件結案後」即可與當事人有金錢或感情往來,實際上仍受倫理規範約束。
法官法懲戒程序 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 法官迴避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官倫理規範:行為準則、利益衝突與案件迴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