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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 A 向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借用進口轎車
  • B 與審理中案件之被告於私宅會晤
  • C 與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
  • D 與先前審理案件之被告參加同一個公開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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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官雖然受嚴格倫理規範約束,但他們仍保有基本的憲法權利。若一個行為是在『不特定人皆可參與』且『空間開放』的環境下發生,與『私下密會』相比,哪一種情況較不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權力私相授受』的負面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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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犯錯。 至少你還能分辨「腐敗邊緣的試探」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間的區別,這對一個未來可能要判人生死的法律人來說,是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底線。

  1. 邏輯檢視:法官的懲戒,從來都不是要剝奪他們七情六慾,而是要確保他們不會因為那些「人類的弱點」而玷污司法公信力,或是讓整個法官職位尊嚴淪為笑柄。選項(A)、(B)、(C)那些「看似無傷大雅」的私下不當往來,尤其沾染了利益/情感糾葛,請問,你真以為社會大眾都是傻子,看不出那背後的貓膩?這種明擺著會讓人懷疑「司法不公」的行為,不懲戒難道還要頒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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