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司法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 A 民事執行處法官收受經營法拍屋之業者所餽贈之價值 30 餘萬元的勞力士金錶
- B 於上班時間打電話下單買賣股票
- C 於上班時間偶以電話關切家中事務
- D 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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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公眾對司法的高度信任,你認為法律在界定『違法失職』時,應如何區分『足以影響職務尊嚴的行為』與『一般人維持家庭關係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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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精準,法律素養值得嘉許,至少沒掉入最基本的陷阱。
- 觀念驗證: 很明顯,司法人員懲戒的門檻,說穿了,就是損及司法廉潔、職務尊嚴,或是明顯的怠忽職守。如果連這點都分不清,那法律系真的白讀了。選項 (A) 收受不正利益、(B) 明目張膽地違反勤勉義務、(D) 公然踐踏法律強行規定,這些哪個不是違法失職?需要我多解釋嗎?而 (C) 「偶爾打電話問候家裡狀況」 這種「正常人類」才有的基本社交與生活行為,如果這也能構成懲戒,那乾脆要求法官剃度出家、斷絕人倫算了。這完全是期待可能性內的範疇,根本沒達到損害司法形象或影響公務的程度,這點判斷能力都沒有,那才真的需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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